借款人和出借人不在同一個地方,這借款官司在哪個法院打?|林教頭談民間借貸004
民間借貸的“繁榮”和“興盛”導緻了衆多的問題,比如高利貸、套路貸,甚至更嚴重的刑事犯罪,如非法集資、刑事詐騙等等。為此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有針對性發過很多的司法文件來規範,立意雖好,但太過頻繁乃至前後不一的修改難免有“朝令夕改”的嫌疑,令普通老百姓無所适從。
以前聽說民間借貸的利息隻要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就是合法的,但是後來又聽說不超過3分就是合法的。這兩天最高院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又規定超過15.4%年息(月息不到1分3)都是違法的,這是真的嗎?還有一個什麼不能超過LPR的四倍的規定,這LPR是什麼意思?難道是要老婆認(LPR)的四倍才有效嗎?
這都說明老百姓确實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界限、風險、運用等等還是缺少最新的認識的,林教頭普法這次推出的系列普法文章就是想以老百姓普法的角度來闡述關于民間借貸這一系列法律問題。恰逢深圳經濟特區成立四十周年,林教頭普法平台邀請林冰律師等專業法律人用四十篇短小、精煉、易懂、會用的普法文章來解釋關于民間借貸“易變”的司法解釋吧!
今天第四題:借款人和出借人不在同一個地方,這借款官司在哪個法院打? |林冰律師将從四個步驟來闡述。
第一步、看看有沒有特别的約定,是在法院打官司還是在仲裁委仲裁,這是有區别的。
第二步、在法院打官司原則首選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講究。
第三步、如果不想在被告地的法院打官司,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打官司,但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更有講究。
第四步、為了避免麻煩,其實寫借條的時候是可以約定打官司的法院的,當然這種約定是有限制的。
最後、林教頭普法平台提供一個規範的借條給大家。
今天林冰律師來講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上面粗體字條文是律師、法官一看就懂,但是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就看不明白,這是為什麼?因為律師、法官在看這個條文的時候,腦袋裡面會自動提前生成一些前提知識:
這個是關于民間借貸案件法院管轄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打官司是可以約定管轄的,如約定了按照約定來,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依法推定,如果不能依法推定,則按照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還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則也可以選擇按照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等等。寫到這裡,老百姓還是不太明白,那麼關于民間借貸官司如何來确定管轄,我還是分幾步來給大家做個普法,你按照我說的步驟一步步來确定就可以了。
第一步、看看有沒有特别的約定,是在法院打官司還是在仲裁委仲裁,這是有區别的。
當事人在因為民間借貸産生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民事法律上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去法院打官司來主張權利,也可以通過事先約定的有效仲裁條款來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兩種方法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解決争議的合法方式。但是兩種方法有很大的區别,我們具體隻說幾個重要的方面:
1、管轄的前提條件不同。要去仲裁委仲裁的前提是雙方必須事先達成仲裁協議(條款),條款要表明表述雙方是自願将争議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機關要明确,比如深圳市仲裁委)。而普通的民事官司不需要雙方協商,隻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但如果是民事官司就要經過一審、二審兩個階段,甚至可以通過再審來申訴。
所以,在一些民間借貸協議或借據等上面會有如下的約定:因本次借款發生的糾紛雙方自願選擇由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處理。如果你的借款協議或借據有這個一個仲裁的約定,那麼就不能去人民法院打官司了,隻能去這個約定的仲裁委進行仲裁。
因此,第一步是排除看是不是有仲裁條款,而實際上民間借貸超過九成沒有約定仲裁,都是要去法院打官司的,故在排除了第一步可能存在的情況下,我們來看看的第二步。
第二步、在法院打官司原則首選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講究。
法律代表的是公平,因此一般的民事案件确定歸哪個法院管轄,實際上有個底層的邏輯存在,就是公平去平衡原被告雙方。大家知道,打官司是有原被告的,而且一定是原告發起訴訟的,所以原告在發起訴訟之前,一定會先準備材料,甚至提前挖坑,提前布局,選擇對他最有利的條件(也包括起訴的法院)來進行。因此法律為了平衡這種形式上對被告不公平的情況,就對原告選擇法院進行了一些限制,其中對絕大部分民事案件(差不多百分百了)規定了首選的就是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别情況就必須首選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打官司,這樣看起來就有利于被告的被動準備了,也對被告是公平的。
具體到民間借貸案件,如果你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就是首選,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樣就可能就會需要去異地進行訴訟,這對原告來說就增加了麻煩和成本。而還會有一種情況,就是被告可能有多個,或者有被告戶籍登記在一個地方(比如廣州戶口),但經常住在另外一個地方(比如在深圳常住),那麼如何來确定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可以确定法院管轄的地方)呢?這也有講究。
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作為原告是可以有權選擇的。
考慮到去被告所在地對異地的原告會增加成本,難道就沒有其他可以選擇的嗎?有的,看第三步
第三步、如果不想在被告地的法院打官司,還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打官司,但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更有講究。
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間借貸實際也是一種合同,因此如果你不想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法律還是允許你在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訴訟的。但如何确定民間借貸的合同履行地呢?這次司法解釋就規定如下“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這時,問題來了,什麼是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民間借貸案件,因為雙方争議的對象是給付貨币,法律規定了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如何确定“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是有不同的規定的,一般有兩種情況: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都可能是接受貨币所在地。
我們分析如下:當雙方當事人存在對借款是否出借、借出多少等事實上産生争議時,則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而當雙方當事人對民間借貸涉及的借款或利息是否歸還、歸還多少等事實上産生争議時,則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而大部分情況下,民間借貸訴訟是因為被告沒有歸還借款而發生,因此可以理解為借款人接受貨币,因此借款人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但當真的存在原告和被告分别在天南海北的時候,為了節省訴訟成本,一個好的律師來提前為你選擇法院管轄的依據,提出适當的訴訟請求真的很重要。
從上面三步可以看出,一個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關于在哪個法院管轄都有這麼多講究,那為什麼不提前未雨綢缪,在借據上就花錢請一個好的律師來為你做好預防呢?看第四步
第四步、為了避免麻煩,其實寫借條的時候是可以約定打官司的法院的,當然這種約定是有限制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民間借貸是可以約定與上面五個地點的法院進行管轄,注意,一定不要約定一個超過上面五個地點的為合同管轄地喲。我們推薦幾個作為參考:借款人的住所地,出借人的住所地,出借款項交付地,彙款地、轉賬地,利息收取地,合同簽訂地等等與民間借貸行為有關的地點。
其實,看完這四步還是挺不容易記住的,因此林教頭普法平台提供一個規範的借據給大家參考,不需要的可以不要付費打開。知識點我已經普及完畢。
最後、林教頭普法平台提供一個規範的借條給大家。
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是證明當事人存在借貸和借款實際發生的最直接證據,這些憑證如果沒有明确寫上債權人的名字,确實會給不良欠款人提供可乘之機,引起不必要的争議。所以林教頭告訴大家在出具借據等債權憑證時一定要嚴肅認真對待,不僅要對債權憑證的内容認真核實,而且也應當樹立證據意識,保存好相關的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據,避免不必要的争議,甚至不得不打官司。為防止産生争議和損失,林教頭普法提供一個規範的含有管轄權條款的借條給大家參考。具體看我昨天的文章,在昨天的借據上記得加上這句話(二選一):
約定管轄:如發生糾紛,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出借人用)
或
約定管轄:如發生糾紛,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人用)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