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會時常聽到滞納金這個詞,但是對于實際具體情境,是不是真的理解究竟說的是什麼,事實上對于滞納金,不同情況其或許會有所差别。
滞納金!滞納金!
滞納金在法律層面上的定義是指,對不按規定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約定還款期限歸還貸款納稅人,按滞納天數加收滞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通常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根據滞納金的相關定義,滞納金有三個特點:一、法定性,滞納金的收取及相關規定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個人團體無權對滞納金進行規定;二、強制性,滞納金的收取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如果應當交納稅款及滞納金的人沒有按照規定交納滞納金,可以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滞納金的收取有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三、懲罰性,指的是滞納金是一種懲罰性的措施,針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的行為收取滞納金,如果按時繳款,則該行為就沒有懲罰性,就不會涉及滞納金。從滞納金的特點進行分析,滞納金關系的雙方主體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那麼強制性法律意義上的滞納金隻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主體之間,也就是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才有實實在在的滞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關于滞納金的具體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拒交物業費
現實中我們簽訂合同時也會經常提及滞納金,那麼這裡所說的滞納金是法律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滞納金嗎?最近廣東省某某物業公司與自然人王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就涉及了滞納金,物業公司将其一個房屋租給承租人王某做商鋪,雙方簽訂了合同,對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租金及滞納金做了相關規定。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承租人王某經營不善,多月未交納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垃圾費,物業公司遂發出催款通知書,未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即被告交納相應費用及按照合同約定的逾期每日千分之三交納滞納金。法院支持交納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請求,而對于滞納金的請求,法院認為該滞納金性質上屬于合同上的違約金,約定按未及時支付費用的千分之三計算過高,根據合同法關于相關條款的規定,按照萬分之五的比例計算應當交納滞納金。
違約金出來了
《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條款并未對違約金的比例做明确的規定。《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約定并未涉及比例問題。
由此合同法及民法上均未有滞納金的表述,所以一般在平等民事主體的民事合同當中所約定的滞納金性質上屬于違約金,而相關法律規定對違約金的規定比例并未明确規定,隻是規定可針對損害程度可适當申請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再者民法上一般意思自治為先,即在平等民事法律關系當中對于違約金的比例約定,過高或者過低單純通過約定的比例做出定論存在不妥,畢竟這不是損害的直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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