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官司走到最後,走完申訴的途徑,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然得不到維護時,那麼選擇舉報在審判中枉法裁判的審判人員,也是一個好方法。但是,寫一個有力的舉報信,并不容易,隻有事實說明,肯定不行。
很多人在依法舉報投訴審判人員時,往往都是主要在說有哪些事實是錯誤的,自己是多麼冤枉,大篇幅的在描述事實。但是,舉報信不是這麼寫的。舉報信最主要的目的是說明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有無刑法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形,也隻有存在這些情形,才能夠被依法追責。
當然,法官也可能有其它違法情形,比如貪污受賄等,但是,這些内容,肯定要有明确的證據,當事人一般不可能有這樣的證據,而且,這些并不歸屬于枉法裁判的内容,舉報成功了,其實也未必會對案子的申訴産生有利的影響。
那麼具體該如何寫呢?刑法中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規定了許多具體的違法情形,比如串通當事人制造僞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僞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等。在舉報審判人員時,必須依據這些情形,然後根據自己案件判決書的,對照查看在本案中,這些情形是以什麼方式出現的。
這樣一條一條把本案審判人員的存在的枉法裁判行為說清楚,最後才能寫出一份有理有據的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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