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環境部關于危險廢物管理?生态環境部近日印發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态環境部令第12号,以下簡稱《辦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使社會各界更加深入了解《辦法》修訂的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等,生态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生态環境部關于危險廢物管理?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生态環境部近日印發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态環境部令第12号,以下簡稱《辦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使社會各界更加深入了解《辦法》修訂的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等,生态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已施行17年了,請問這次修訂是基于什麼考慮?
答: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是一項國際通行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要求在新化學物質生産或者進口前,識别其環境危害,評估其生産、加工使用、廢棄處置全生命周期的潛在環境風險,實施登記許可,建立源頭管理的“防火牆”,防止具有不合理環境風險的新化學物質進入經濟社會,防範這類化學物質損害生态環境和危害公衆健康。
2003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2010年進行了首次修訂。原辦法的實施,為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切實加強了新化學物質生産、進口環節的環境管理,為預防和減少新化學物質在中國境内的無序使用和環境污染、推動相關行業綠色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經過多年實踐,原辦法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适應當前的環境管理工作要求。本次修訂,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推動生态環境質量持續好轉,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斷健全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制度體系。
問:辦法修訂的思路是什麼?
答: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在保持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推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與時俱進、完善發展。
一是深化“放管服”要求。在保障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優化調整申請類型設置和申報數據要求,在數據認可方面注重與國際接軌,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我國綠色化學創新研究。《辦法》還調整了有關化學物質測試機構的管理要求,鞏固2017年以來在化學物質測試機構監管方面“放管服”的改革成果。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着力解決危害生态環境和公衆健康的關鍵問題和人民群衆普遍關心的問題。一是聚焦環境風險防控,重點管控環境風險高的新化學物質。二是細化登記準入條件和評審标準,優化登記後報告要求,完善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程序和事中事後環境監管要求。
三是堅持協同共治。充分借鑒發達國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經驗和我國多年的管理實踐,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明确國家和地方管理部門環境監管責任,推進政府和企業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形成合力強化新化學物質環境登記管理。
四是堅持“開門立法”。《辦法》修訂過程中,我們多次組織召開座談會,充分聽取相關行業企業、地方管理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向世界貿易組織(WTO)進行通報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問:《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訂重點圍繞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聚焦環境風險,突出管控重點。從有效防範環境風險目的出發,明确管控重點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環境和健康危害性大,或在環境中可能長期存在并可能對生态環境和公衆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新化學物質。
二是優化申請要求,減輕企業負擔。借鑒國際化學品環境管理經驗,并基于我國多年管理實踐,在不降低環境風險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優化了申請類型設置,将原簡易申報調整為備案、原常規申報中低量級别調整為簡易申報;同時,進一步優化了申報數據要求。
三是細化登記标準,完善審批要求。《辦法》修訂後明确了予以登記、不予以登記的具體标準,還對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以及重新申請登記、變更、撤回和撤銷登記等情形進行了規定,突出了環境風險控制要求,強化了源頭預防,增強了可操作性。
四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管理效率。《辦法》提出了“兩強化”和“三優化”的跟蹤管理要求,強化了企業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控制的主體責任、強化環境風險控制措施針對性,優化了信息報告要求、監管方式及監管重點等。環境風險控制措施主要針對環境危害較大的新化學物質。登記後信息報告僅限于收集掌握管理迫切所需的信息。取消了每次活動報告和五年活動報告的相關要求,縮小了提交年度報告的對象範圍。新化學物質監管按照“雙随機一公開”的原則,采用監督抽查方式進行,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五是跟蹤新危害信息,持續防範環境風險。《辦法》完善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後新危害信息與環境風險跟蹤的有關規定,要求新化學物質的研究者、生産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發現新化學物質有新的環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環境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能導緻環境風險增加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環境風險。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收到新危害等相關信息後,應當組織技術評審,必要時可以根據評審結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相應的登記證。
問:《辦法》實施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哪些責任和義務?
答: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産、進口和加工使用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主要責任和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應當取得登記證或辦理備案。在新化學物質生産前或者進口前,應當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對已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但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應當在生産、進口或者加工使用前,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二是應當防範和控制環境風險。在研究、生産、進口和加工使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常規登記新化學物質的生産者和加工使用者,還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
三是應當落實跟蹤管理要求。新化學物質的生産者、進口者、加工使用者應當按《辦法》規定,落實信息傳遞、資料記錄保存和活動報告等跟蹤管理要求。發現新化學物質有新的環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環境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對可能導緻環境風險增加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環境風險。
四是應當接受監督抽查。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環境監督抽查時,新化學物質的研究者、生産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監督抽查。
問:《辦法》實施後,新老辦法銜接方面有何考慮?
答:新老辦法銜接的總體政策和原則在《辦法》中已有明确規定。《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号)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号)的規定已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相關登記在《辦法》施行後繼續有效。第四十五條對相應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确。對《辦法》未規定的銜接事項,我部将根據行政許可法基本原則和相關法律适用規則,在近期印發管理文件予以明确。
問:《辦法》實施後,相關配套文件如何考慮?
答:《辦法》修訂過程中,我部已同步開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及其配套文件的制修訂工作。進一步細化完善《辦法》實施涉及的申報數據要求、危害評估、環境風險評估、社會經濟效益分析、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等内容,以及登記和登記後所需系列表格及文書樣式等。
來源:生态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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