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果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怎麼辦?
上次我們聊了如實告知到底有多重要?這次我們再說說一些常見問題。
超哥答:
01
如果我投保時沒有做到“如實告知”,過後再補充可以嗎?
在生活中,我們可能面臨這種情況:有的消費者可能因為投保時的一時疏忽沒有進行相關“如實告知”,又或者部分保險代理人為獲取傭金,慫恿投保人投保時故意不如實告知,這時又該如何處理呢?
一方面,消費者應盡快和保險公司溝通,如果忽略告知的内容不影響承保,則可以進行補充,繼續持有保障。另一方面,為防止代理人不當套取費用,保險公司也仍可能依據保險法對于投保時故意不如實告知的處理方式解除合同不退還保費,造成投保人損失。
02
如果未“如實告知”超過了兩年,是不是就可以啟用不可抗辯條款了?
如果消費者對保險足夠了解,就知道保險合同中存在一個“不可抗辯”條款,它的主要含義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看到這裡,也許有人要問了:按照這個條款,如果我沒有“如實告知”,是不是超過兩年就沒事了呢?事實上并非如此。
不可抗辯條款雖然主要約束保險公司,但依然且必須建立在誠信投保的基礎之上。如在投保前已确診存在健康隐患卻仍未據實告知,那就存在騙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騙保”,那麼,不可抗辯條款并不适用。不可抗辯條款必須建立在誠信投保的基礎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騙保險公司隐瞞實情,保險公司則可無視不可抗辯條款的約束。
如果我們沒有如實告知,即使已超過《保險法》明确的不可抗辯期間,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賠我們。
03
如實告知的誤區
1. 擔心理賠全部告知
有的朋友擔心理賠,所以想把所有的病曆比如感冒發燒都告訴保險公司。
健康告知的基本原則就是不問不說,問了如實答。
所謂“不問不說”,如果保險公司詢問的是2年内是否曾經住院,那麼10年前的住院就不涉及了。但如果1年内住院,即使是普通肺炎,也應該要如實告知。
隻要是問到具體健康異常的,大家都要如實回答。如果答非所問,或者把沒有詢問的内容也告知了,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明明可以标準承保的,說不定弄個除外,或者被叫去體檢。
告知的程度,以自身知曉并獲得了醫學診斷證實為準。如果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患病,也沒有相關的檢查、或醫學診斷結果(寫在醫院病例中)證明你患病且你知曉,即使沒有告知,其實也不能算不實告知的。
2. 粗心馬虎,草草應對
還有的朋友比較粗心大意,買保險根本不看健康告知,或者随便看一兩眼,總覺得自己身體好沒問題的,就匆匆投保。
後續仔細看體檢報告,發現不僅有甲狀腺結節,還有乙肝病毒攜帶,雖然這麼多年醫生都說沒問題的,雖然連藥都不用吃,但是這些看起沒問題的小毛病,其實非常影響核保結論。
買保險是否順利,取決于所選取的産品、以及産品的健康告知問卷。我們要正确認識如實告知,健康告知是公平和誠信原則,進行的風險識别,它确保每一個人可以獲得公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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