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故事38條?背景事件提示 近日,湖北武漢,女子投資百萬種南瓜遭附近村民頻繁偷竊,引發網絡關注當事女子稱,偷瓜的大多是六七十歲老人,被抓後還稱身體有病裝可憐這件事在成為輿論焦點之前,“偷瓜賊“們也曾被當地處理過,但由于老人年齡較大,警方也隻是進行批評教育可某些老人不以為意,法律意識淡薄認為法不責衆甚至不認為自己行為屬于盜竊,轉頭再次加入偷瓜者行列,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每日法律故事38條?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背景事件提示
近日,湖北武漢,女子投資百萬種南瓜遭附近村民頻繁偷竊,引發網絡關注。當事女子稱,偷瓜的大多是六七十歲老人,被抓後還稱身體有病裝可憐。這件事在成為輿論焦點之前,“偷瓜賊“們也曾被當地處理過,但由于老人年齡較大,警方也隻是進行批評教育。可某些老人不以為意,法律意識淡薄認為法不責衆甚至不認為自己行為屬于盜竊,轉頭再次加入偷瓜者行列。
同樣是盜竊案件,曾經發生的“靈川縣一男子偷了8元韭菜青豆被判刑半年”、“重慶一名博士生5次偷菜共計46.5元被刑事立案”、“河北老人組團偷菜”……很多因“惡小”的法律新聞事件紛紛登上過熱搜。該類引爆群衆輿論焦點的案件,對于案件是否符合樸素法治觀念的争論,以及為何對自己無恥的行為卻還能那麼理直氣壯的“不是老人變壞了,而是壞人變老了”的觀點,不做過多原因探究。本文立足于普法觀點,對于小偷小摸的盜竊行為作相關釋法:
釋法要點
小偷小摸的“小惡”行為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盜竊蔬菜等小額财産,追究刑事責任有無必要性?立法機關在修訂法律時都會針對社會産生相應矛盾的社會問題以及帶給社會的危害性進行過調研,對于多次盜竊、扒竊行為作為入罪處罰,是有一定社會意義的。即使價值低廉的小額财産,也是賦予了人類勞動的商品,而行為人盜竊後又售賣獲利,趨利性較明顯。立法将“多次盜竊”列入盜竊罪入罪,懲罰的最主要的目的是打擊多次盜竊行為本身即惡習不改或屢次再犯,而并不是關注盜竊财物的價值或者被告人獲利情況,實踐中,多次盜竊對社會公衆财産安全本身就帶來了極大挑戰,如不追究刑責,其他人員就會紛紛效仿,社會生活生産秩序定然會被擾亂。因此,盜竊有一定價值的商品,且達到多次的标準,定盜竊罪無論從刑法分則或刑法總則來看都符合法律規定。至于綜合考慮追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則是定罪後考量的因素。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修訂為“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此前盜竊罪僅以數額為入罪标準,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将“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列入入罪情形,實質性的打破了盜竊罪唯數額論的唯一門檻。依據“兩高”2013年4月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2年内盜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雖然小額财産的盜竊獲利很小,偷盜的對象也是蔬菜等廉價商品,但從小就樹立在我們内心的是非觀告訴我們“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竊鈎者誅“;“小時偷針、大時偷金”等諸如此類行為禁忌的訓示,正是普通群衆的樸素價值觀、樸素法治觀。不能夠單純看到行為人獲利不多,甚至可能是普通底層的可憐人士。但反過來看,被害人頻頻遭到财産損失不也值得同情嗎?法律應當對于此等小事敢于亮明态度,告知社會大衆什麼事情可為,什麼事情不可為,什麼事情做了要判刑,才能在全社會樹立罪錯觀,營造地方上良好的營商環境。
作者:王 洪 雲南恒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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