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權法定原則
1.物權的種類和内容由法律規定(傳統觀點)
物權不得任意創設,其種類和内容應當由法律規定,此為之“物權法定主義”。原理:因為物權的效力非常強大,具有對世性,可對抗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任由當事人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或者約定物權的内容,将會對不特定第三人造成不利影響,破壞交易秩序。
2.物權法定的緩和(新進觀點)
當事人如果違背物權法定原則,創設新的物權類型或者新内容的物權,一般不發生物權效力。如,讓與擔保有效。我國雖然沒有規定這種讓與擔保方式,但并無禁止性規定。通過合同約定,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達到擔保目的,是不違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
【貳】物權變動的基礎
|「物權的設立」
1.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為依據而取得物權。
(1)基于事實行為而發生原始取得。如,勞動生産(木材制作成椅子)、合法建設、先占無主物(拾得他人抛棄的舊電扇)、添附等。
(2)基于法律規定和公法上的原因而發生,如,善意取得、收取孳息(存款得利息)、征收、沒收等。
2.繼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為依據而取得物權。
(1)移轉的繼受取得
就他人的物權依其原狀而取得,實質上是物權主體的變更,如,基于有效的買賣合同受讓所有權;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取得物權;受遺贈取得物權;企業合并取得物權。
(2)創設的繼受取得
對既存的物權進行内容上的限制而産生新的物權。如,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他人動産上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
3.區分的法律意義
(1)原始取得:因物上本不存在任何物權,或者雖存在物權,但基于法律的規定物權的取得與原權利人的意志無關,非繼受他人權利而來。故,物之上原存的所有負擔都因原始取得而消滅,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購買人善意取得,則無權處分人需要對原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善意取得人是原始取得該物,無任何負擔,不用負責。
(2)繼受取得:物權系因繼受而來,基于權利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的法理,存在于标的物上的一切舊有負擔得繼續存在,而轉由取得人承繼。如,繼承人繼承死者房屋,得就房屋價值範圍内清償死者生前債務,故繼承取得乃繼受取得。
|「物權的變更」
1.物權内容的變更。如,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部分履行;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2.物權客體的變更。如,火毀房屋引起物權客體變更。
|「物權的消滅」
1.物權絕對消滅。如,所有權、抵押權因标的物滅失而消滅。
2.物權相對消滅。因轉讓導緻相對消滅,即僅相對于轉讓人而言意味着物權消滅,如,房屋“易主”。
【叁】物權變動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3種情形
(1)基于單方法律行為導緻物權變動:如,抛棄。
(2)基于雙方法律行為導緻物權變動:如,買賣合同、抵押合同、贈與合同。
(3)基于多方法律行為導緻物權變動:如,設立公司之出資。
2.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3個要件
(1)法律行為要有效。如果法律行為無效,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我國立法和學說都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2)完成公示。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産物權變動必須完成登記,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産物權變動必須完成交付。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3)行為人需要有處分權。基于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行為人須有處分權。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在一定事實行為或者事件發生後,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物權變動類型
1.非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情形
(1)繼承物權。(2)文書物權。(3)建造物權。(4)善意取得(不以法律行為生效為要件)。(5)遺失物物權。(6)先占物權。(7)添附物權。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一般不要求登記或交付。如果處分人未登記,直接處分,相對人不能取得物權。上述情況下,處分人與相對人之間合同的債權效力不受影響。如處分人未經登記,可以直接向相對人出租該房屋。
【肆】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
|「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物權變動中的債物兩分原則」
1.基本原理
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中其實包含着兩個民事法律行為,一個是作為原因行為的債權行為,在民法理論中又被稱為負擔行為;一個是作為結果行為的物權行為,在民法理論中又被稱為處分行為。
(1)未完成登記、交付的,不影響債權行為(即合同)的效力。
(2)未完成登記、交付的,原則上不産生物權效力。
2.物權變動的兩大基礎公式
(1)一般物權變動=有權處分 有效合同 登記/交付=物權變動=繼受取得【公示生效主義】
(2)特殊物權變動=無權處分 有效合同 登記/交付=物權變動=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具體類型」
1.債權形式主義
指物權因民事法律行為而發生變動時,除有債權合意之外,還必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債權形式主義=有權處分 有效合同 登記/交付=物權變動=繼受取得。
(1)登記設立主義
合同生效 登記=物權變動(登記不影響合同生效,但影響物權設立)。
包括:不動産所有權、不動産抵押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無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質權;基金份額、股權質權;知識産權質權、應收賬款質權。
(2)交付設立主義(交付不影響合同生效,但影響物權設立)。
合同生效 交付=物權變動。
包括:動産所有權、動産質權、有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質權。
2.意思主義
合同生效=物權變動 登記>第三人
意思主義是指僅依據當事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關于物權變動的合同即可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登記對抗主義的登記既不影響合同生效,又不影響物權設立。包括:動産抵押權、動産浮動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抵押、地役權。
|「物權變動模式之二: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生效法律文書
無須登記和交付,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包括形成判決、裁定、裁決、調解書,具體包括:
(1)行使離婚請求權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産的生效判決、調解書。
(2)行使可撤銷婚姻撤銷權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産的生效判決、調解書。
(3)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所形成的生效判決。
(4)行使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所産生的勝訴生效判決。
(5)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所形成導緻共有物所有權變動的生效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
(6)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
2.繼承、受遺贈
(1)因繼承(法定、遺囑)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無須登記或交付,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動取得物權。
(2)若有兩個以上的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産分割前為共同共有(承擔責任也是連帶責任)。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于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産分割前作出,遺産分割後作出,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非繼承權。放棄繼承權具有溯及力,追溯到繼承開始時。善意取得的含義」
本質:交易安全價值位序高于原始财産歸屬位序,即優先保護動态的交易安全。
1.轉讓合同内容涉嫌違法,緻使合同無效,不能善意取得
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同違反《民法典》相關規定,絕對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受讓人對轉讓人進行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導緻合同被撤銷,不能善意取得。
3.動産交易中,無權處分“脫離物”,不能善意取得。無權處分“委托物”才能善意取得;
(1)常見“委托物”:甲無權處分租賃物、保管物、運輸物、承攬物、試用買賣物、質物給丙,這些東西本來是歸乙所有。但甲之所以取得對這些東西的占有,是基于乙的意思,我們将這種物叫“委托物”。
(2)常見的“脫離物”:甲無權處分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盜贓物給丙,這些東西本來是歸乙所有。但甲之所以取得對這些東西的占有,并非基于乙的意思,我們将這種物叫“脫離物”。
4.貨币:貨币占有即所有,不發生無權處分問題,故不能善意取得。
5.禁止流通物:如,武器、毒品等不能善意取得。
6.有權處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如,上家無權處分,中家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物權後再處分,是有權處分而非無權處分。
7.債權,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包括善意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他物權、善意取得股權,但不包括善意取得債權,如,不能善意取得租賃權。
|「動産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标的物須為占有委托物且為非禁止流通物。
所謂委托物,是基于原權利人的意志所獲得的占有,就是原權利人選擇了讓無權處分人占有其動産,如保管、出租、出借等均是如此。
2.讓與人系無權處分人。
3.受讓人取得動産時出于善意。
受讓人受讓動産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受讓人受讓動産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4.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5.已完成交付。
既包括現實交付,也包括簡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之間不能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
|「不動産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讓與人系無權處分人但具有權利外觀,即名義登記人。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是善意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産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2)預告登記有效期内,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産權利的有關事項;
(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産物權。
3.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4.已經辦理了登記。
|「善意取得擔保物權」
參照而非按照善意取得所有權來處理,故其構成要件可以有所差異
1.善意取得抵押權
(1)無須“合理價格”要件,因為抵押合同是無償合同。(2)無須以交付或登記為前提。
2.善意取得質權
(1)無須“合理價格”要件,因為質押合同是無償合同。(2)須以交付為前提。
3.善意取得留置權
(1)無須“無權處分”要件,因為将他人汽車交修理廠維修,談不上是無權處分。
(2)盜贓物适用留置權善意取得,如,偷來的車拿去修,維修人取得留置權。
(3)遺失物适用留置權善意取得,如,撿到的手表拿去修,修表人取得留置權。
(4)受托寄存行李适用留置權善意取得,如,借來的東西拿去寄存,寄存處取得留置權。
(5)借用物适用留置權善意取得,如,借來山地自行車拿去修,修車人取得留置權。
|「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1.原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
根據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權的排他性程度不同,效力有不同表現:
(1)如果受讓人取得的是所有權,則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
(2)如果善意取得的是他物權,則原所有權人不喪失所有權,但是,當他物權實現時,所有權人不得以所有權對抗他物權,即他物權優先。
2.原權利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
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構成違約、侵權和不當得利,三者競合,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或者返還不當得利。
3.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
第三人若要獲得财産權利需要向無權處分人支付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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