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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1.人身保險利益原則
(1)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①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上述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2.财産保險利益原則
(1)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标的應具有保險利益。
(2)财産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範圍:
①對财産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等;
②财産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财産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3)如果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損失補償原則
1.隻有财産保險合同具有損失補償原則。
2.損失補償的含義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1)隻有當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時,保險人才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發生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有損失賠,沒損失不賠)
(2)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隻能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标的在經濟上恢複到受損前的狀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能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賠償(損失多少,賠多少)。
3.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标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保險賠償≤保險金額≤保險标的價值)
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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