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讀者私信,說禦史經常寫一些清代地方官制的文章,上至督撫布按,下至道府州縣,為什麼就不寫一寫縣丞、主簿這一類佐貳官?
禦史并非是不想寫,隻不過州縣的佐貳官級别低、影響力小,怕讀者不感興趣。既然提出這樣的問題,看來不寫也不成了。這一次,就好好聊聊清代的縣丞、主簿。
啥叫佐貳官?
通俗地講,佐貳官也可以理解為“輔佐官”,級别略低于正印官。這好比現在的縣委書記之與副書記,縣長之與副縣長的關系一樣。
有個概念需要搞清楚,佐貳官屬于副職,并非是正印官的屬官。清代官制中,将佐貳官、屬官分得十分清楚。比如知縣為正印官,佐貳官僅有縣丞、主簿。其他的典吏、巡檢、驿丞、閘官、河泊所官等,都是屬官。
明代時,基本上每個縣都設有縣丞、主簿(考據不周或有出入)。清代的情況就不同了,隻有那些政務繁重的縣,才會設縣丞、主簿,且有些縣僅設縣丞而無主簿,有些縣隻設主簿而無縣丞,如果是簡缺縣,則縣丞、主簿皆不設。
按照《光緒會典》卷四的記載,全國共有1314個縣(不計台灣、東三省及新疆),縣丞僅有345人,主簿更少僅有55人。
縣丞、主簿的具體工作
按清代官制,縣丞秩正八品,主簿秩正九品。其實一個縣衙門中,有品級的文官即入流的也僅僅是知縣、縣丞、主簿、教官、巡檢(從九品)這五個崗位。其他的都屬未入流。
别看縣丞、主簿級别低,可畢竟是朝廷正式任命的在編官員。按例,縣丞例由恩拔、副貢、舉人考授,亦有九品筆帖式、布政司照磨、鹽運司知事、按察司照磨、府知事、縣主簿、府州縣訓導等升任。如果升遷,縣丞例升京縣縣丞、外縣知縣等。
在很多明清影視作品中,經常見到知縣與縣丞、主簿在同一個衙門辦公。其實這是不符合曆史實情的,實際上縣丞與知縣都有獨立的辦公場所。
縣丞、主簿的工作性質基本類似,這是因為清代大部分縣都不會同時設縣丞、主簿,而是隻設其一。縣丞、主簿的具體工作是掌一縣之糧馬、稅征、戶籍、巡捕諸務,并設有攢典一人協助辦事。
到了乾隆時期,縣丞、主簿的工作又有了新的調整。一般縣丞、主簿都不在縣丞辦公,而是被派往一些重要的關津要沖之地,或是五方雜處、寇盜混迹的繁華市鎮。
比如蘇州府元和、昆山、新陽三縣交攘的甪直鎮;元和、青浦、吳江交攘的章練塘鎮等,均有縣丞設衙分駐。又如松江府奉賢縣丞駐高橋鎮,後移駐四團鎮;金山縣丞駐朱泾鎮;青浦縣丞駐七寶鎮;浙江秀水縣主簿分駐新塍鎮等。
從全國各省的情況來看,縣丞設置最多的省份分别是浙江(49人)、江西(48人)、山東(31人)、江蘇(29)、福建(23人);主簿設置最多的省份分别是江蘇(14人)、浙江(11人)兩省,其他省份或不設或三人以下。
這也說明,越是富庶的省份政務越繁,縣丞、主簿設立的人數也就越多,這也很好理解,畢竟對于朝廷來說,錢糧兩項是國家的根本。
縣丞與知縣的差距有多大?主簿因為級别比縣丞低,這裡就略過不講了。縣丞與知縣的品級相差不大,而且又是一縣中二把手,那麼他與知縣的差距應該不算大。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明清兩朝,知縣與縣丞的關系是完全不同的。如果看過《大明王朝1566》的讀者應該都知道,海瑞以一個舉人出任淳安知縣,此前淳安的政務都是由縣丞一手操辦的。
這是符合曆史實情的,明代的縣丞權力比較大,人稱“二老爺”,重要的文件需要知縣、縣丞兩人簽字方能生效。在遇到一些重大政務時,如果縣丞認為知縣的處理辦法不妥當,可以據理力争,甚至可以到知府乃至巡撫衙門控訴知縣。
并且,如果知縣外出或者是出缺,縣丞作為二把手可以履行知縣的權力。這就好比現在的縣長出缺,由常務副縣長主持工作一樣。
然而清代的情況就不一樣了。本來清初時期也是按照明代的模式在走的,但自康熙以後,朝廷有了新的制度,吏部賦予了知縣最高權力,即知縣一人負責制。
按照清代的官制,知縣出缺或是因公外出,縣丞不能履行知縣的職責,而是由上級部門派出一個臨時代理知縣。就是平日裡,縣丞的簽字權也被剝奪了,這也說明,縣丞作為佐貳官員已經失去了輔佐正印官籌劃、辦理政務的職能。
就制度而言,清代的縣丞所職掌的所有工作都劃入了知縣的稽核範圍。更為關鍵的是,在少數知縣與縣丞同駐縣城辦公,且職掌重複的情況下,那麼縣丞則會淪為一個閑職,不過是到點上班,定期拿俸祿的附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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