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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全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00:48:19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全套?考點11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1、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全套?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全套(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全套

考點11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1、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

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有符合規定的淨資産;有符合規定的主要人員;有符合規定的已完成工程業績;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一般分為: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2、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内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禁止總承包單位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承攬業務。

3、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義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申請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考點12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1、建造師考試、注冊和繼續教育的規定

凡遵紀守法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曆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

在注冊有效期内,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于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後注冊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聘用單位于注冊建造師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申請變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

2、建造師的執業崗位範圍

二級注冊建築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緻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3、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建造師的基本權利: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在規定範圍内從事執業活動;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接受繼續教育;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繼續教育記錄,并計入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布。

考點13 建設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建設工程法定的招标的範圍

必須招标範圍内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人民币200萬元以上的;重要設備、草了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人民币100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人民币50萬元以上的;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項規定的标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人民币3000萬元以上的。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密碼、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适宜進行招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将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建設工程招标方式

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确拟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标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标。第一階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第二階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标報價的投标文件。

3、建設工程招标交易場所

投标人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标文件的傳輸遞交,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标文件,電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應當拒收。

4、招标基本程序

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委托招标代理機構、編制招标文件及标底、發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資格審查、開标、評标、中标和簽訂合同,以及終止招标等。

5、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規定

招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就同一招标項目向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項目信息;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适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保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标标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 專利、商标、品牌、原産地或者供應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以其他不合格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投标人

投标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産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吿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标影響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無效。

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再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标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7、投标文件

投标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人。補充、修改的内容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8、投标保證金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規定: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項旦估算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币。

9、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間協商投标投價等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投标人之間約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标人放棄投标或者中标;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标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标;投标人之間為謀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或者投标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帳戶轉出。

10、中标的法定要求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标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條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評标委員會提出的中标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标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标合同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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