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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易懂的以案釋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8 21:06:55

通俗易懂的以案釋法? 日前,韓城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辦案人員了解基本案情後,随之聯系案件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材料,本案共有6個被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經辦案人員電話傳喚,立即到達法院領取了自己的訴訟材料,但案件的送達并不是那麼簡單,其餘被告就難以用電話傳喚到法院,被告張某、張某的公司以及其妻子李某經多次電話傳喚,總是以不在韓城為由推诿,辦案人員随後又電話告知張某要來法院領取訴訟材料,張某又以本案事實與自己無關的說法為由推脫責任,看此情形,想要用電話傳喚是不可能的了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6日辦案人員多次去張某的公司均不見其蹤影,但5月7日再次去其公司的時候,功夫不負有心人,終于看到了張某的身影,法官見到張某後向其說明了來由,并将送達材料拿出來向張某出示,告知其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張某立即表示拒絕簽字,并快速離開其辦公場所,一邊急匆匆地走一邊說“你們願意送就放在桌子上,反正我不簽字,這個事和我沒關系”,法官見此情形想要拉住張某拍攝送達過程,但是張某迅速甩開胳膊轉身離開現場,法官不得将訴訟材料放至其辦公桌上,并攝有照片5月8日上午,被告張某不請自來,想要複制卷宗裡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辦案人員讓其完善了送達手續,并簽署了地址确認書,保障了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通俗易懂的以案釋法?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通俗易懂的以案釋法(闡明法律文書送達方式)1

通俗易懂的以案釋法

日前,韓城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辦案人員了解基本案情後,随之聯系案件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材料,本案共有6個被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經辦案人員電話傳喚,立即到達法院領取了自己的訴訟材料,但案件的送達并不是那麼簡單,其餘被告就難以用電話傳喚到法院,被告張某、張某的公司以及其妻子李某經多次電話傳喚,總是以不在韓城為由推诿,辦案人員随後又電話告知張某要來法院領取訴訟材料,張某又以本案事實與自己無關的說法為由推脫責任,看此情形,想要用電話傳喚是不可能的了。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6日辦案人員多次去張某的公司均不見其蹤影,但5月7日再次去其公司的時候,功夫不負有心人,終于看到了張某的身影,法官見到張某後向其說明了來由,并将送達材料拿出來向張某出示,告知其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張某立即表示拒絕簽字,并快速離開其辦公場所,一邊急匆匆地走一邊說“你們願意送就放在桌子上,反正我不簽字,這個事和我沒關系”,法官見此情形想要拉住張某拍攝送達過程,但是張某迅速甩開胳膊轉身離開現場,法官不得将訴訟材料放至其辦公桌上,并攝有照片。5月8日上午,被告張某不請自來,想要複制卷宗裡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辦案人員讓其完善了送達手續,并簽署了地址确認書,保障了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的通知,民事案件的送達方式有:

1、直接送達,即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即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郵寄送達,即人民法院用郵寄的方式,将訴訟文書送達給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即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5、委托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确有困難,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接受委托的法院将有關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視為委托法院進行了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6、其他送達方式;

①若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确、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緻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②當事人拒絕确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确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在其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确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若沒有約定,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無以上情形,以當事人一年内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③如按以上規定還未能送達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④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傳真發送和接收号碼、電子郵件發送和接收郵箱、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并打印傳真發送确認單、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網頁,存卷備查。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收發手機号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并将短信、微信等送達内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

⑤對于移動通信工具能夠接通但無法直接送達的、郵寄送達的,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可以采用電話送達的方式,由送達人告知當事人訴訟文書内容,并記錄撥打、接聽電話号碼、通話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内容,通話過程應當錄音以存卷備查。

法院在送達相關訴訟文書過程中,很多當事人以為拒絕簽字、拒收法律文書、回避等方式就可以躲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認為法院在其拒收的情況下案件就無法進行,實際并非如此,拒收法律文書的不利後果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的,若當事人拒收法律文書,法院使用留置等方式送達,且在開庭之日未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不到庭自然就放棄了應訴、答辯、辯論等訴訟權利,一旦判決生效,若亦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确定的義務,原告就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整個過程不是為難法院的某一位工作人員,而是放棄了維護自身的權益。

送達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項,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民事案件、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筆者在此呼籲廣大群衆,配合司法機關辦案是所有單位與公民的法定義務,也是對維護自己權利、義務的一種态度,這不僅是配合某個法院、某個辦案人員,更是保障司法權有效行使,維護司法正義的責任。

來源:韓城法院 作者:薛姣姣 渭南政法網編輯: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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