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知道,我國目前的土地的所有權形式是公有制,具體細分的話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所有,一類是集體所有。具體哪些屬于國家、哪些屬于集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裡有明确的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今天,我們要談論的話題是農村的宅基地(集體所有)可以轉讓嗎?
其實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轉讓”,是否可以“買賣”一直是大家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在說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明确的是,通常我們所說宅基地的買賣指的是宅基地土地所有權的交易,而宅基地的轉讓具體指代的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宅基地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不是個人的私有物,所以很顯然,你要是需要把不屬于你的東西給賣出去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農村的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嚴禁買賣的。
反觀宅基地的使用權,《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上述法條明确了農村宅基地可以進行轉讓的大框架,也就是法律沒有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說的這裡,或許有人要問,“是不是我想轉給誰都可以,是不是我的轉讓不受任何限制?”這裡可以明确的告訴大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也不是毫無條件,它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來進行。
以下是農村宅基地轉讓需要遵循的一些要求及相關程序,大家可以閱後比對一下自己是否滿足相關的條件。
農村宅基地轉讓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取得本村委會同意;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村人;
三、轉讓人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确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
四、受讓人無宅基地;
五、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并轉讓等條件。
我們可以就設置的這些條件來做一個簡單的分析,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屬于村集體所有,其擁有土地物權中最本質的權利,所以轉讓前需要經過村委會的同意。
其次,為了保證土地權屬明晰和管理簡單,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都被限定于同村村民。第三和第四個條件是為了貫徹農村一戶一宅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因為房屋是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則,不能把宅基地單獨割裂出來轉讓,如轉讓的土地上有房的,在轉讓土地的同時,地上的房屋會一并被轉讓。
同時,農村宅基地設置轉讓的嚴格條件還與宅基地自身的獨特性密切相關,比如,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單一且限定(隻能在宅基地上建設自用住房)、宅基地的使用權相比于城市土地的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以上這些原因都導緻了相關法律和政策必須對農村宅基地的轉讓設定具體條件,防止随意轉讓和管理混亂。
通過以上關于農村宅基地轉讓問題的分享,希望能對正在做規劃的朋友産生幫助作用,如果遇到因此産生的困惑、糾紛一定要及時向專業法律人士咨詢,避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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