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簽訂合同對方要求扣工資?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即辭即走需扣一個月工資,有效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動者未簽訂合同對方要求扣工資?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即辭即走需扣一個月工資,有效嗎?
答:員工說走就走,這是企業用工一個常見的現象,員工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企業到底能不能扣工資呢,要看具體的情形。
1、有的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即辭即走的,員工向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能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并未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因此,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員工以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則屬無效條款,企業不能依此約定扣除員工一個月工資。
2、有的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如即辭即走的,則構成違約,違約金為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除培訓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約定員工說走就走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違約金是非法定要由員工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該約定對員工無效。
3、有的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說走就走,需以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企業的損失。如果員工說走就走,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是否可以主張賠償呢?《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隻有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才能主張由員工賠償。是否造成損失,由企業來負責舉證,不能舉證的,員工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企業能夠舉證員工即辭即走給企業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且要舉證提供損失計算的依據及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以及由員工承擔的比例等,方能主張員工賠償。
勞動合同到底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用人單位掌握用工自主權和主動權,做到合規有效規避用工風險,保護企業權益,在安安法務課程中具體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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