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孤寡老太認了個“幹兒”
還贈與房産讓他給自己養老送終
得到房子的“幹兒”
用房産證抵押貸款一百萬後,
消失了……
孤寡老人網絡結識男子
認其為“幹兒”為自己養老
2018年6月,時年73歲孤寡老人任老太與40歲的宮某某通過微信認識,經常微信聊天。在微信聊天過程中,任老太表示,自己是孤寡老人,身邊無人照顧,宮某某回應,欲認任老太為幹娘,任老太表示同意。
此後,任老太将坐落于濟南市的一處房屋贈與“幹兒”,條件為:被告贍養原告,照顧原告生活起居等,并為其養老送終。
2018年底 ,宮某某搬到涉案房屋與任老太同住。
2019年9月 ,任老太将名下涉案房屋過戶到宮某某名下。
2019年10月 ,宮某某将涉案房屋辦理抵押貸款,債權人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抵押金額為10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8日止。
2019年11月6日 ,任老太手寫《證明信》,同意将此房過戶給宮某某名下,雙方均無異議,雙方均在證明信上簽字。此後,宮某某搬離涉案房屋。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 ,宮某某通過外賣平台購買粥、湯等食品送至涉案房屋,通過聯系超市工作人員購買酸奶、藥品等送給任老太。
老太太生病住院 “幹兒”未照顧
老人親屬向警方報案
2020年1月間 ,任老太因心髒病、心絞痛、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住院 ,住院8天。
5月份又因膽系感染、高血壓、糖尿病、心髒病等疾病住院 ,住院13天。宮某某未對其住院陪護。
2020年6月17日 ,任老太弟弟陸某某到濟南市公安局曆城區分局山大路派出所報案,稱宮某某取走任老太房産證。
2020年8/9月 ,任老太到養老院居住。
濟南市公安局曆城區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民警對宮某某進行詢問:
民警: “任老太為什麼将房屋過戶給你?”
宮某某: “老太太說她沒兒沒女,讓我給她養老送終,所以就把房屋過戶給我了。”
任老太表示,宮某某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後,随即将房産證辦理了抵押登記,并沒有履行對其的照顧義務。在生病、生活遇到困難期間,任老太多次給宮某某打電話,電話要麼不接,要麼以各種理由拒絕見面。
任老太還說,宮某某說瞎話,告訴其已回老家,實際上還在濟南,宮某某對其不管不問,其很難單獨與宮某某講話。任老太認為宮某某未盡到照顧其的義務,對其有欺騙行為,要求撤銷對其房屋的贈予。
宮某某辯稱,任老太将房屋贈與他後,該房屋一直由老人居住使用,任老太所說的因房屋贈與緻使老人生活陷入困難,與事實不相符。
宮某某表示,自2018年認識任老太以來,一直對她悉心照顧,之所以最近沒有照顧是因為遇到阻礙,即任老太的弟弟将姐姐強行送到養老院,他不能得知老人的去處,經多次詢問任老太的弟弟,也無法得知結果,所以無法繼續進行照顧。任老太将房屋贈與自己,已經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他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
雙方對簿公堂
法院這樣判決
任老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自己對宮某某房屋的贈與 ;判令宮某某返還房屋,并協助将房屋産權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
法院審理查明:任老太本人出庭參與庭審,經過法庭對其本人的詢問,任老太精神狀态良好,思路清晰,表達明确,起訴宮某某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對于任老太将涉案房屋過戶給宮某某,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雙方形成争議。
任老太自述,因宮某某答應照顧其晚年,因此将涉案房屋過戶給宮某某,雙方是口頭協議。宮某某抗辯稱,贈與房産并非附義務的贈與。
經法院審查,在曆城區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民警對宮某某進行詢問的筆錄中,雙方對于贈與房屋的緣由是達成一緻意見的,即任老太将涉案房屋贈與宮某某,宮某某贍養任老太。因此,法院認定任老太将涉案房屋過戶給宮某某,是附義務的贈與。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任老太系某大學退休教授,有退休工資及醫保,經濟上的供養需求并不是第一位的。結合任老太為獨自生活的老人,年事已高、疾病纏身,需要人常伴左右,其更需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當前,宮某某已搬離涉案房屋,不能悉心照顧任老太的晚年生活。甚至任老太生病入院期間,宮某某也未予以陪護。
雖然宮某某在搬離涉案房屋後,多次通過外賣平台或者超市工作人員購買食品、藥品等送給任老太,但是宮某某一味迎合老人口味,沒有及時勸阻已患糖尿病的任老太大量食用高甜度酸奶,宮某某訂外賣的行為無法體現出其對任老太的關心關愛。
宮某某抗辯稱,因任老太的弟弟陸某某阻撓見不到任老太,但在法院告知任老太會到庭參加訴訟,并要求其本人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下,仍以經營店鋪有困難為由,不到庭,對其抗辯,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宮某某未全面履行對任老太的贍養義務,緻使任老太贈予目的無法實現,故其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因涉案房屋已在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抵押貸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房屋目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任老太請求判令宮某某協助辦理房屋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無法實現,任老太可待解除或撤銷抵押後另行主張。
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曆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李曉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本案中, 任某履行了贈與義務,宮某某應當盡到贍養義務,但宮某某卻搬離涉案房屋,未盡到照料任某生活的義務,也未在任某住院期間,陪伴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中, 宮某某未全面履行對任某的贍養義務,緻使任某贈與目的無法實現,任某要求撤銷贈與行為,于法有據。
本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義。
一方面獨居老人應該提高警惕,妥善處理個人财産,不要輕信他人。 獨居老人對他人的附義務贈與,要形成書面協議,明确約定所附義務,一旦受贈人未全面履行義務,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附義務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後應全面履行所附義務 ,否則,贈與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
來源: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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