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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經适房轉商品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5 14:16:17

4月23日,記者從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了解到,該部門發布《關于經濟适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經濟适用住房權利人可通過補繳土地收益價款取得完全産權,住房性質由經濟适用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即可按照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上市交易。

青島經适房轉商品房(青島經适房有望轉正變商品房)1

申請條件:簽訂經适房買賣合同滿5年

《意見》對申請條件進行了明确界定:2005年1月1日(含)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且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經濟适用住房(含集資建房)項目購房人,可申請取得經濟适用住房完全産權。申請取得經濟适用住房完全産權,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為經濟适用住房登記的産權人,且經申請購買該經濟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員(以下稱共同申請人)書面同意;簽訂經濟适用住房買賣合同滿5年;為了購買該套經濟适用住房而按揭貸款并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無法規、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産權的情形。《意見》還明确了适用範圍: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崂山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高新區區域内的經濟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實施意見。即墨區、膠州市、萊西市、平度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辦理程序:須按規定一次性繳足收益金

《意見》還規定了權利人申請取得經濟适用住房完全産權的辦理程序。首先,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區房地産交易部門提出申請,填報經濟适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已購經濟适用住房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産權證書;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簽署的同意取得完全産權的意見書;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其次,區房地産交易部門受理後,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經濟适用住房土地收益價款繳款通知書》(以下稱《通知書》)。《通知書》應載明該房屋應繳納的土地收益金金額、收款銀行賬号和繳款期限等信息。最後,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金後,持《通知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不動産登記部門換發商品住房《不動産權證書》。申請人未在繳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金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通知書》同時作廢。根據《意見》,已購經濟适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後,需上市交易的,按照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繳納标準:須繳納50%土地增值收益

《意見》還對土地收益金繳納标準做出明确規定,取得完全産權時應按以下計算公式繳納土地收益價款:自本實施意見施行之日起2年内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項目預(銷)售許可滿5年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适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适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50%。自本實施意見施行之日起2年後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申請完全産權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适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适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50%。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改、财政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确定,并定期公布。申請人申請取得完全産權時,按照最近公布的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執行。

其他情形:違規用房将補繳土地收益

根據《意見》,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滿5年後,購房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土地收益價款,拒不補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違反經濟适用住房購買、使用等規定,不能限期整改的。此外,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财政等部門,完善青島市不動産交易(登記)信息系統,将經濟适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業務納入系統管理,達到信息共享、服務便捷和統計精準,實現“一次辦好”。

半島記者 郭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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