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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資和實發工資不一樣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4-13 03:49:05

人在職場

不管你在哪個崗位

難免會遇到種種情況

合同工資、實發工資,應以何為準?

小午通過一個案例帶您看個究竟

合同工資和實發工資不一樣(合同工資實發工資)1

案情簡介

鐘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職某城建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鐘某的基本工資為每月2200元,同時還明确約定,公司根據鐘某的工作能力、業績等給予定級定薪。鐘某工作至2021年4月20日,公司向鐘某支付工資至2021年3月31日。

雙方于2021年4月21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但就工資問題發生争議,鐘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部分月份工資差額。

仲裁處理過程中,公司提交勞動合同,證明鐘某月工資為2200元,公司已足額支付工資。鐘某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主張其實際的工資标準與勞動合同約定标準不一緻,在2021年1月前,自己的月工資為7319.36元,2021年2月之後工資調整為5528.62元/月,并提交了公司向其銀行賬戶轉賬的記錄。

記錄顯示,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公司每月以銀行轉賬形式向鐘某支付款項均為7319.36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間,公司每月支付款項分别為4177.36元、3969.36元、3766.36元、5528.62元、5528.62元。

因此,鐘某要求公司按7319.36元/月的标準向其支付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的工資差額,按5528.62元/月的标準向其支付2021年4月在職期間的工資。

對此,公司認為,鐘某每月超過2200元工資部分,是公司向鐘某支付的加班費、出差補助等款項。鐘某不認可公司的說法,主張根據公司财務報銷制度,自己都是以簽字領取現金方式獲得出差補助及其他報銷款,公司财務賬上有其提交的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間的全部差旅費及招待費票據。公司沒有提交工資表及相關财務台賬。

争議焦點

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實發不一緻,工資标準如何确定?

處理結果

仲裁裁決支持了鐘某的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後,亦未能得到支持。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較低,但在較長時間的履行中,公司事實上支付的工資數額均高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且在一段時間内較為固定。據此應認定雙方已通過實際支付工資的方式變更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故公司以勞動合同的約定主張鐘某的月工資為2200元缺乏依據,應依據鐘某的主張和轉賬記錄中較固定的幾個月數額為依據。

《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可見,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工資支付記錄中應當包含的項目,應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公司于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突然将工資大幅降低,其應舉證減少勞動報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公司主張鐘某領取的工資包括出差補助、加班工資,但未能提供鐘某簽名确認的工資表等财務台賬,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公司實際向鐘某支付工資的标準與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标準不一緻,仲裁采取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認定标準的做法有法律依據。

工資條是用人單位定期發放

給員工的反映其工資的憑條

工資條有什麼用?

單位必須發放工資條嗎?

收到工資條後要注意查看哪些信息?

一起來了解關于工資條的常識

合同工資和實發工資不一樣(合同工資實發工資)2

■單位不發工資條的行為,違法!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則明确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條信息

一般來說,一個簡單的工資條通常包括9個項目:工号、職工姓名、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福利費、住房基金、應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和實發工資。

■看工資發放時間

工資條的時間可以體現公司的工資是否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看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等收入項

工資條拿到手後,可以對照看應發工資是否按勞動合同簽訂的數額足值發放。具體而言,可以分為基本薪酬和福利薪酬。

基本薪酬,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加班費等。福利薪酬,如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用餐補貼、話費補貼,以及各種獎金、津貼等等。

合同工資和實發工資不一樣(合同工資實發工資)3

■看五險一金、個稅、年金等扣除項

一般來說,企業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為“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由于後兩者個人不必繳納,因此,反映到工資條上,個人扣款就隻有前三項。

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為員工代扣個稅,職工應及時查看個人的個稅扣繳申報情況。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具體而言,可查看企業繳費是否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以及職工個人繳費情況。

■工資條可确認勞動關系

當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争議時,工資條即是重要的憑證之一。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号)第二條規定,若勞動關系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

因此,每個月的工資條,都應當妥善保存。

延伸閱讀

什麼是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 獎金 津貼和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什麼是實發工資?

實發工資,也稱應得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實發工資不等同于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合同工資和實發工資不一樣(合同工資實發工資)4

什麼是應稅工資?

應稅工資是在《個人所得稅法》上的說法,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

而此處提到的“勞動報酬”,即應當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中所有的組成項目,都在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之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什麼是繳費工資?

繳費工資是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它根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确定。單位繳費工資總額應等于本單位全部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繳費工資經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後,全年不變。

繳費工資=應發工資。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工人日報、勞動午報

編輯:宋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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