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EPC項目,采取費率投标,其中合同價格形式約定:
(1)關于材料基準價價格的确定的約定:承包人與發包人确定采用《某某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年月為基準價格(送财評當月的信息價);(2)合同總價格由建築安裝工程費、設計費組成。承包人與發包人充分溝通完成該項目的施工圖紙,由承包人報送相關部門審查通過後,進行預算編制。預算編制完成後經财政評審,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認後并按照下浮率計算建築安裝工程費總額。
實際情況,投标截止日期為2020年4月15日,開工日期為2020年4月23日,預算送财政評審時間為2020年8月-12月(分批次送财評),2021年7月出具财政評審報告(報告确認表發包人、承包人、預算編制單位、财政局評審中心均已簽字蓋章)。
問題1:項目實際開工日期為4月24日,根據合同約定材料基準價按送财評當月信息價(8月份)作為基準價送審,合同約定按送财評當月的信息價條款是否合理?由于采用8月份信息價作為基準價組價比按4份月價信息組價結果高出200多萬,該金額是否有效?
問題2: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進行預算編制,送财評。實際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預算編制,并送财政評審,這樣做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該如何處理?
問題3:由于部分圖紙不全,預算編制過程中存在漏項,财評報告中也未有該項目。後期圖紙完善後對于存在漏項的項目,是否還需要送财政評審?(注:第一次财評金額已經超概算批複金額2%,預計漏項增加金額為概算批複金額1%)如果不送财評采取什麼方式處理更加規範合理?
點撥筆記
EPC項目中,合同沒有約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信息價為基準價,而是約定以财評當期信息價為基準價的,該約定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由承包人編制預算,經承包人同意或事實行為變更合同的,可以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預算。施工圖預算存在漏項的,是否需要重新經過财政評審可參照各地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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