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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專櫃售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17:25:17

lv專櫃售假?作者 | 楊如意 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lv專櫃售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lv專櫃售假(LV直營專櫃售假羅生門)1

lv專櫃售假

作者 | 楊如意 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近期,長沙市民在LV專櫃買到假包,起訴LV專櫃勝訴獲“退一賠三”的新聞引發廣泛關注。5月20日,LV發布聲明稱,LV全球直營店銷售的産品均為正品,LV在訴訟中從未認可原告購買了9個月後要求退款的包袋由其售出,已就該案申請再審并訴求糾正原審判決【(2021)湘0102民初15828号】。一個聲稱經權威鑒定是假貨,一個聲稱賣的絕對是正品,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今天,我們就圍繞該案中假冒商品真僞鑒定引出的相關實務問題予以探讨,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在消費欺詐民事糾紛中商品真僞的鑒定問題

二、假冒注冊商标民事侵權案中商品真僞的鑒定問題

三、假冒注冊商标行政及刑事案中商品真僞的辨認/鑒别問題

四、LV案的症結在哪?LV再審能否糾正原判?

消費者從商家購買的商品到底是真是假,由誰說了算呢?“假冒”商品的真僞鑒定/辨認問題在實踐中相當複雜,鑒定/辨認主體因案由不同往往有所差異,是第三方權威機構還是商标權利人,抑或是其他主體?對此,我們結合現有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分類予以探讨:

一、在消費欺詐案中商品真僞的鑒定問題

根據LV案的判決書,涉案包袋為假冒商品的鑒定意見是由原告委托中檢集團湖南分公司作出的,判決書中未見被告對該鑒定意見提出過異議[1],法院遂采納了該鑒定意見。但是,若第三方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與正品廠家的鑒别/辨認意見存在争議,或者多家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存在不一緻的情況時,法院如何認定産品真僞呢?

在2021年發生的“真假GUCCI腰帶”案中,唯品會與消費者均拿出中檢集團的鑒定報告,唯品會的鑒定報告來自中檢廣東分公司,消費者的鑒定報告則來自中檢上海分公司,兩者結論恰好相反。在此情形下,法院則根據商品包裝、标簽、質地、價格等常識信息,結合涉案産品的采買鍊路溯源信息、進出口憑證等綜合判定真僞,而不再僅以第三方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準。可見,在消費欺詐類糾紛中,若涉案産品由廠家或授權經銷商直接出售,争議産品的真僞鑒定一般由法院或當事人委托第三方機構作出,廠家或授權經銷商一般沒有直接辨認/鑒别真僞的權利;在第三方機構的鑒定意見受到質疑時,法院會根據銷售方的采買出貨的鍊路信息和商品的對應性、可識别性信息等綜合判定。此外,若案件不涉及品牌廠家時,法院則可以直接委托廠家作為第三方機構作出真僞鑒别意見。

二、假冒注冊商标民事侵權案中商品真僞的鑒定問題

《知識産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20〕12号)第十九條[2]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的八個專門性問題并不包括對假冒商标商品真僞的鑒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法〔2020〕202号)第一條第四、五項規定,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以及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不應委托鑒定。可見,在假冒注冊商标[3]的民事侵權案件中,關于涉案産品真僞的證明一般應由原告承擔,即由商标權利人(商标注冊人、受權利害關系人、受托鑒别人等)舉證證明。一般認為原告就真僞辨認或鑒别的意見屬于民訴法規定的證據類别中的“當事人的陳述”,而并非鑒定意見類證據。因此,商标權利人關于産品真僞的意見人民法院一般會予以采信,無需再另行委托第三方機構鑒定,因為商标權利人是最能辨别商品是否由其生産或授權生産的主體,其辨認/鑒别所陳述的意見比第三方鑒定機構更具權威性。

當然,實踐中也有商标權利人不誠信出具鑒定意見的情況,比如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769号】,或者出于其他不當目的情況下出具不準确、甚至虛假的陳述意見。對此情形,如果對方當事人能舉證推翻該該意見的,法院則不會再采納商标權利人的鑒定意見。特定情況下,商标權利人還可能為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遭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制裁。在筆者承辦的(2018)浙01民終4988号案中,商标權利人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将他人低價銷售的正品鑒定為假冒産品,被投訴人則通過提供采買渠道合法、采購價格正常、發票和庫存憑證數量型号對應等證據推翻了商标權利人的鑒别意見。

三、假冒注冊商标行政和刑事查處案中商品真僞的鑒定問題

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侵權判斷标準》(國知發保字〔2020〕23号)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查處商标侵權案件過程中,商标執法相關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産或者其許可生産的商品出具書面辨認意見。權利人應當對其辨認意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商标執法相關部門應當審查辨認人出具辨認意見的主體資格及辨認意見的真實性。涉嫌侵權人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辨認意見的,商标執法相關部門将該辨認意見作為證據予以采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修正)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侵權假冒等案件過程中,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産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産或者其許可生産的産品進行辨認,也可以要求其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别。此外,國家工商總局在《關于假冒注冊商标商品及标識鑒定有關問題的批複》(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中指出,在查處商标違法行為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商标注冊人對涉嫌假冒注冊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識進行鑒定,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鑒定者無相反證據推翻該鑒定結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将該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予以采納。在《關于應以商标注冊人的鑒定作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标商品認定的最終依據的請示》的批複(1997年10月5日)中指出,使用注冊商标的商品真僞,應由該注冊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鑒定。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緻的情況下,如果注冊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論是真實合法的,則應以注冊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

可見,在假冒注冊商标的行政案件中,執法機關主要以商标權利人出具的辨認/鑒别意見作為商品真僞的判定依據,但是若涉嫌侵權人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該辨認意見的,則可能需要綜合案件其他因素綜合判定。刑事案件相關判決中就辯護人對商标權利人的鑒定資格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一般也按照執法機關的相關規定予以回應。

四、LV案的症結在哪?LV再審能否糾正原判?

LV案判決書顯示,原被告均認可鑒定的包袋為假冒産品,案件主要争議在于原告提交鑒定的包袋與直營店交付給原告的包袋是否具有同一性。對此,原告已經提供購買當天的照片、支付記錄及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加以證明,但被告未能提供原交付包袋的出入庫清單和嚴格的管理流程等采買鍊路、溯源信息,也無法提供原交付包袋與鑒定包袋的對應性和可識别性信息。因此,法院認為被告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推定直營店存在售假之欺詐行為。可見,LV直營店敗在無法推翻原交付包袋與鑒定包袋的同一性方面。那麼,如果LV售出的包袋确實為正品[4],後續申請再審能否糾正該判決呢?筆者認為:

首先,LV的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民訴法第207條第十三項規定的問題,如無新證據或新事實等合法的再審理由,本案再審啟動就存在困難。

其次,打開羅生門的鑰匙在于“鑒定材料”的确認。根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5],原審中原告直接提交的鑒定意見是其單方委托中檢集團湖南公司做出,如果專櫃對該鑒定意見曾提出足以反駁的理由而未被原審采納的,則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對鑒定使用對檢材未進行質證,也可能存在檢材确定方面的瑕疵。此外,專櫃如果可以就原審中未能提出的包袋采買鍊路、溯源等方面的證據進一步搜集和恢複并作為新證據提出,證明原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檢材存在瑕疵,則該案或會有一絲轉機。

綜上,LV再審雖然存在較大困難,但仍有可能從鑒定程序和新證據方面着手取得突破。

後記:在本案中我們注意到LV專櫃還提出了原告系職業打假人的抗辯理由,該理由也是很多商家在“假一賠三”或“假一賠十”等消費糾紛中經常提出的抗辯意見,那麼該等理由在什麼情況下才能成立,面對職業打假人,商家該如何應對呢?後續筆者就該問題展開詳細探讨。

注釋:

[1]在(2021)湘0102民初15828号判決中被告LV直營店對鑒定結果未提出異議,隻是認為鑒定使用的檢材并非直營店交付給原告的那隻包袋,但直營店未能提供原交付包袋的出入庫清單和嚴格的管理流程等采買出貨等鍊路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産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下列待證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委托鑒定:(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現有技術的對應技術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異同;(二)被訴侵權作品與主張權利的作品的異同;(三)當事人主張的商業秘密與所屬領域已為公衆所知悉的信息的異同、被訴侵權的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異同;(四)被訴侵權物與授權品種在特征、特性方面的異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遺傳變異所緻;(五)被訴侵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與請求保護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異同;(六)合同涉及的技術是否存在缺陷;(七)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3]一般指涉案産品與正品的标識使用相同的侵權案件中,因為近似侵權案件中一般比較容易鑒别。

[4]據報道奢侈品直營店售假并不鮮見,“店員調包”、“以次充好”、“經銷商真假混售”等情形屢見不鮮,該等行為對品牌形象損害極大。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産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20〕12号)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下列因素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四)送檢材料是否經過當事人質證且符合鑒定條件。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産力立場)

圖片來源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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