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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施工圖審查機構,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建築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事關用戶的生命财産安全和公衆安全。但近期我市部分建築工程責任主體在安全玻璃的設計和施工中,存在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不明确、建設及施工單位随意降低使用标準、監理單位驗收把關不嚴等現象,嚴重影響了工程使用安全。為切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現就建築安全玻璃的設計與施工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掌握現行技術标準及規定
(一)現行國家技術标準及規定
1、《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2、《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ll3-2003;
3、《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2008;
4、《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程》JGJ102-2003;
5、《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發改運行[2003]2116号;
6、其他有關标準和規定。
(二)安全玻璃相關規定
1、安全玻璃:是指破壞時安全破壞,應用和破壞時給人的傷害達到最小的玻璃,包括符合國家标準GB9962規定的夾層玻璃、符合國家标準GB9963規定的鋼化玻璃和符合國家标準GB15763.1規定的防火玻璃以及由他們構成的複合産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安全中空玻璃應為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兩片或多片玻璃都是安全玻璃。
2、下列情況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1)門玻璃和固定門玻璃(無框門玻璃公稱厚度不小于10mm;有框門玻璃面積不大于0.5m2時,也可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6mm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夾絲玻璃);
(2)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包括:門玻璃;安裝在門上方的玻璃;安裝在門兩側的玻璃,其靠近門道開口的豎直邊與門道開口的距離小于300mm);
(3)七層及七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4)單塊面積大于1.5m2窗玻璃;
(5)距離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塑料窗;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于500mm的其他落地窗;
(6)與水平面夾角不大于75°的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頂等内的頂棚,以及吊頂和雨棚;
(7)與水平面夾角不大于75°的屋面玻璃,其最高點離地面大于5m時,必須使用夾層玻璃;
(8)室内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9)水族館和遊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10)陽台、平台、走廊的欄闆和内天井中庭的欄闆;
不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杆玻璃應采用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夾層玻璃。
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杆玻璃應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或鋼化夾層玻璃,當玻璃位于建築高度為5m及以上時,應使用鋼化夾層玻璃。
(11)玻璃幕牆;
(12)電梯及其外圍護;
(13)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闆;
(14)小學、幼兒園、兒童娛樂場所等兒童經常活動場所的室内玻璃隔斷、玻璃門;
(15)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3、安全玻璃必須具有強制性認證标識,并不得遮蓋。
4、安裝在易于受到人體或物體碰撞部位的建築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門、玻璃隔斷等,應采取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應視易發生碰撞的建築玻璃所處的具體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視線高度設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設施(設置護欄)等。對于碰撞後可能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的情況,必須采用可靠的護欄。
二、嚴格執行現行技術标準和規定
(一)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現行技術标準和規定進行設計,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品種、規格及保護措施應在施工圖中明确。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凡存在涉及安全玻璃使用部位、品種、規格及保護措施不明确或不按規定設計安全玻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書,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建設、施工總承包及專業分包單位不得随意降低安全玻璃的使用标準。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進行監理。
監理(建設)、施工總承包及專業分包單位應對進場的安全玻璃進行驗收,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安裝,并應形成相應的驗收記錄。
(四)施工中必須堅持樣闆領路制度。樣闆應經施工、監理(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報經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展開施工。
(五)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責任單位應立即開展在建工程玻璃專項檢查,凡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玻璃的,相關責任單位必須予以整改。
(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安全玻璃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未按現行技術标準和規定施工的,不得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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