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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遇到的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2 16: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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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遇到的問題(法官文苑言論自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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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區法院 梁昊

言論自由:邏輯的力量與力量的邏輯

若批評不自由,則贊美無意義。

——《費加羅報》

《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以下簡稱《批評官員的尺度》)扉頁上印着這樣一行小字。初讀此句,立有醍醐灌頂之感。試想,如果在一個無法自由批評的環境中,無論我們贊美的頌歌多麼動聽,也不能讓公衆信以為真,因為最真實的評價總是在可以自由批評的環境中産生。自由批評的環境是保障贊美言論公信力的制度土壤,失去了它,即使贊美确實出自人們的真情實感,效果也會大打折扣。然而,批評不能沒有邊界,言論不能沒有界限,言論自由的邊界又在何方?

美國第一修正案的曆史

1791年,美國通過了權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記載“國會不得立法:确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然而,對于言論自由的具體含義,卻沒有清晰地說明。按照當時人們的理解,言論自由僅限于廢止出版許可制,并不包含對于出版事後的免于追責。為便于事後追責,便創制了一個罪名——煽動诽謗政府罪:隻要認定被告存在主觀惡意或有不良企圖,便可裁定“煽動诽謗政府罪”成立。事實越是有力,诽謗罪行越是嚴重,因為“一個言之有據的批評,比不實之詞更能損害官員威信”。 1798年美國國會通過《防治煽動法》,宣布批評聯邦政府的行為構成犯罪。在《防治煽動法》生效期間,某種言論隻要被認定有“不良傾向”,就可以為維護社會利益追究言者責任。言者因言獲罪。所幸,該法隻有三年的有效期。

191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防治間諜法》。該法出台一個月後,便引發了“《群衆》雜志案”。勒尼德•漢德法官判《群衆》雜志勝訴,他在該案中認定:言論隻有在直接引發違法行為時,才應予以制裁。本案最大的創舉是将有敵意的批評也列入了自由言論的範疇,認為言論自由當作最大的社會利益,是賦予政府合法性的權力之源。之後,在“艾布拉姆斯案”、“申克訴美國案”等案件中,霍姆斯發布了異議意見,提出了新的言論自由的标準,并對此進行了解釋。之後,霍姆斯大法官連同布蘭代斯大法官不斷就《防治間諜法》案件發出異議,并使美國人民與最高法院承認言論自由是美國憲法的基礎價值。在“吉特洛訴紐約州案”中,最高法院首次确認權利法案适用于各州,改變了183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判定“權利法案”各項條款僅适用于聯邦政府,而不約束各州的情形。

在這之後,“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布裡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更是進一步拓展了對于言論自由的理解。“沙利文案”中,大法官布倫南提出了“實際惡意”原則,其實質意義便在于将錯誤言論也包含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内。自“沙利文案”之後,與第一修正案有關的法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最高法院也通過判決不斷豐富修正案中的言語。

在美國曆史上,最高法院一代又一代的大法官通過缜密的思考和精确地判斷,不斷拓展着言論自由的含義,說服并教育着美國民衆接受對于言論自由的定義。其實,該書對于美國第一修正案曆史的梳理以及對于沙利文案的探讨,都是力圖回答一個問題: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裡?

自由的邊界

言論自由的邊界在何處呢?更具體一點,言論自由與司法審判之間的界限何在?有人贊美美式的自由,有人欣賞這種自由,有人批判這種自由。但就《批評官員的尺度》這本書中透露的信息,這種自由,是美國200多年曆史的積澱,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我們,雖可以借鑒其對自由的定義,卻更需要找到我們自己對自由的定位。

近年來,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為言論自由創建了新的平台,與此同時,司法與這些“自由言論”的碰撞層出不窮。2006年彭宇案、2008年楊佳案,2009年鄧玉嬌案、李昌奎案,2010年藥家鑫案、李啟銘案,還有最近的李天一案。洶洶言論不斷影響、左右甚至決定着這些個案的司法,将一個個由法院裁決的案件變成讓公衆評判的“事件”。

法官在做出判決的時候,雖然其所遵循的邏輯原則和推理進程有所不同,但都無一例外地強調案件審理及判決的邏輯自洽性。在審理過程及判決書中,法官應當嚴格遵循三段論的推導規則:查明事實——适用法律——得出結論,這應當讓審理過程及判決得到當事人及公衆的普遍認可。換句話說,法官應當用邏輯的力量“征服”所有受衆,讓公衆在理性的指引下,通過缜密的推理,得出與法官判決相同或近似的結論。然而,囿于各種情勢,或許法院審理過程不夠公開,公衆認知的事實與法官通過推理得出的法律事實有出入;或許法官與公衆、專家對于法條理解的偏差;或許沒有經過嚴格法律邏輯訓練的普通人推理走上歧路。這些都讓網絡、社會得出的信息、結論與法院的判決差異較大。從而不斷将司法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邏輯的力量似乎在我們的社會中失去了支點。

邏輯的力量退縮了,使得法院的公信力降低,更緻命的是,在此衍生出力量的邏輯。

沒有限制的言論自由,其實自一出生便是與“權力”連接在一起的連體嬰兒。縱貫近幾年來影響較大的幾個案件,考察其運作模式,不外乎一種:利用自由的言論空間,在媒體、網絡上或發表沒有根據、或以偏概全的言論,或以不符合邏輯的推理誤導民衆,或迎合民衆對于“特權群體”的情緒,使某個案件成為社會熱點,獲得“點擊量”之後,便盜用民意的名義,向法院施加壓力,迫使其迎合這一小部分人的價值;或向有關部門施壓,使其對法院的裁判做出幹擾。在這裡,沒有邏輯的存在,誰占有瘋狂的“點擊量”,誰就是赢家。這,就是力量的邏輯——誰占有力量,誰就代表着邏輯。在這種邏輯下,權力被“言論自由”所綁架,情緒化的宣洩代替了理性的思考,被異化的權力又滋生出各種“自由的言論”,司法的獨立有時不得不屈從于現實的“權力”。

說了這麼多,無非是想辨明,言論自由的邊界,在于邏輯。能經得起缜密邏輯的嚴格推敲的言論,即使是逆耳的批評,也應為他們提供完整的表達空間;無法通過理性的邏輯推理出的言論,即使是甜美的贊歌,也應限制或拒絕他們出自人口。

我們,生逢其時

吉洛特案是美國“恐共風潮“的産物。霍姆斯大法官面對他人質疑他“袒護共産主義言論”時,他在異議書中寫道“從長遠看來,如果無産階級專政的理念終究會被社會主流接受,言論自由的唯一含義,就是給予這一理念被傳播的機會,使他有自己的發展空間。”美國的法官在異議中流露出的自信與堅決,對今日的我們仍有啟示意義。當我們明确了言論自由的邊界之後,能否樹立霍姆斯大法官這樣的自信?當我們面對異議時,能否用邏輯的力量闡述其不合理之處?

然而,自信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自信來源于實力,在面對批評、異議之時,這份實力取決于我們會不會、能不能用理性的思考來接受批評或反駁其不實之處。在面對部分媒體、輿論的“口誅筆伐”之時,這份實力在于我們的法官能否用充滿邏輯的推理說服公衆接受我們的結論。在面對情緒化的指責、哭訴、威脅之時,這份實力在于我們的法官能否用諄諄教誨,說服他們認可我們的推論。能否讓力量的邏輯向邏輯的力量低頭,能否讓不當的權力為正當的權利讓位,能否讓自由、理性的言論推動我們社會的進步,這,是我們的使命。

我們,生逢其時!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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