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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利潤的波動性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08:42:10

如何分析利潤的波動性?文|張利國(中國人民大學企業管理博士、國際注冊管理咨詢師、知本咨詢執行董事),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如何分析利潤的波動性?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如何分析利潤的波動性(如何确定超額利潤及分享比例)1

如何分析利潤的波動性

文|張利國(中國人民大學企業管理博士、國際注冊管理咨詢師、知本咨詢執行董事)

《“雙百企業”和“科改示範企業”超額利潤分享機制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中,明确了兌現超額利潤分享額的操作要點,涉及兩大關鍵指标值的确定,即超額利潤和分享比例的确定,最終計算出實際可分配的超額利潤分享額。那麼,在計算處理超額利潤分享額需要關注哪些問題呢?具體如下:

一、超額利潤的确定

針對超額利潤的計算和确定,明确提出了“5 1”的規定要求,即5個剔除因素和1個加回處理,那麼在具體操作時,如何理解這些處理要素?應該注意哪些内容呢?在此給大家進行說明。

(一)5個剔除因素的理解與處理

《操作指引》中在确定超額利潤中,提出了5個剔除因素:

“1.重大資産處置等行為導緻的本年度非經營性收益;

2.并購、重組等行為導緻的本年度利潤變化;

3.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導緻的本年度利潤變化;

4.外部政策性因素導緻的本年度利潤變化;

5.負責審批的單位認為其他應予考慮的剔除因素。”

理解1:剔除因素包含正反兩個方向調節

可能很多國企在看到這5項剔除因素時,往往單方面理解為對超額利潤的調低影響。

其實,仔細看來,外部因素造成的非正常經營導緻的收益或利潤變化,大多數可能是增加利潤水平,但還存在很多情況是減少利潤水平。

由此看,若由于非經營性因素導緻利潤水平降低時,同樣可以調高超額利潤,從而達到客觀反映經營性産生的利潤水平的目标。

理解2:剔除因素中涉及主要事項理解

1.重大資産處置問題:主要涉及到非經營性收入的部分,尤其是由于土地、房産、大型裝備等的涉及金額較大的資産處置收益。

2.并購、重組問題:主要涉及收并購、分拆處理等,以及業務的重組整合(劃入或劃出)等的問題,導緻合并報表中收益發生變化的情況。

3.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問題:主要涉及稅收政策、折舊、收益确認等政策,以及減值準備、壞賬處理等會計估計方面的變動。

4.外部政策因素問題:這裡所說的外部政策應該并不是指正常的政策變化,也不能簡單理解為由于政策變化導緻競争性行業市場放大或縮小的變化,而更多理解為由于外部政策直接給予或行政性強制等的政策導緻的市場變化,進而影響到利潤水平變化,需要因地制宜處理。

5.其他剔除因素:圍繞一個詞判斷,即“非經營性”,不是由于正常經營努力而導緻或影響到的收益變化。

理解3:剔除因素中涉及主要事項要全部剔除嗎

該問題建議還是要從整體上把握要義,本質上剔除因素是極力減少由于非經營性行動導緻的對利潤水平的影響。

所以,在處理涉及相關條款的具體事項時,建議還是考慮對利潤水平的影響程度,對于剝離計算複雜且影響總額很小的情況,還是建議綜合考慮計算成本和影響水平酌情進行處理。

(二)1個加回項目的理解與處理

《操作指引》中在确定超額利潤中,提出了1個加回項:

“對科技進步要求高的企業,在計算超額利潤時,可将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

理解1:研發投入加回項目的意義

研發投入的加回與當前鼓勵國企技術創新的整體政策導向保持一緻。

其應該是充分借鑒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有關經濟效益計算時研發投入加回的處理思想。

為鼓勵國企創新,尤其是針對創新驅動突出或創新意願強烈的企業,鼓勵技術創新的同時,有效保障超額分享的激勵作用。

理解2:研發投入的處理方式

處理研發投入的加回問題,就涉及到研發投入的歸集和計量。

目前也有比較配套的政策支持。

根據财務部《關于修訂印發合并财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會〔2019〕16号)要求,合并報表中已有明确的“研發費用”科目,若不存在其他複雜性情況,可以以此科目進行研發投入的歸集計量并加回。

若出現其他專項研發投入等情況,可結合相關專項政策要求進行加回處理。

有關超額利潤确定過程中的剔除或加回處理,核心是圍繞“非經營性”進行界定和處理,真正體現主觀經營努力實現的利潤,而不是其他非經營性因素影響的利潤部分。

二、分享比例的确定

從《操作指引》)中可以看出,超額利潤分享絕對額無論從分享總額還是崗位分享額,原則上是沒有上限約束的。

但從管理客觀性角度和現實操作性角度,綜合考慮激勵的最優效用,還是需要滿足合性基礎上,科學合理的處理分享比例的問題。

為什麼呢?

因為大家可以看到,雖然分享額上限本身無約束,但政策中規定,“超額利潤分享額在工資總額中列支”,在沒有完全配套市場化工資總額決定機制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還是受到工資總額與企業效益聯動機制健全程度的影響。

從《操作指引》可以看出,分享比例的确定主要涉及兩大項,一是整體的年度超額利潤分享額;二是崗位超額利潤分享額。

(一)年度超額利潤分享額

1.整體分享比例的确定

根據《操作指引》規定,“年度超額利潤分享額一般不超過超額利潤的30%。”那麼,各個企業在具體确定比例時,應該考慮哪些因素呢?

因素1:占企業整體淨利潤的比例。

之前我們有對比過崗位分紅的總額上限,當超額利潤達到目标利潤的100%時,按30%計提超額利潤分享額,若以崗位分紅規則對比,就已經達到了淨利潤的15%的上限。

企業可以以此作為一個重要的參考系,進一步考慮激勵的放大額度,并具體确定計提比例或計提總額,适度約束上限。

在前期模拟測算過程中,結合适度約束的要求,最終确定一個絕對額的上限。

因素2:占工資總額的比例。

鑒于目前超額利潤分享額仍處于工資總額中列支,所以在确定計提比例或計提總額時,要充分考慮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以及可能統籌解決的空間。

激勵力度要有,但也要預防激勵過度的問題。

2.整體分享比例的計提方式

根據《操作指引》規定,“企業可以在《超額利潤分享方案》中針對不同業務特點,确定差異化的超額利潤分享比例。

具體可采用統一比例或累進計提等不同方法。”那麼,有關固定統一比例和累計計提的方式有何差異?如何選擇呢?

統一比例計提的優勢是計算相對簡單,但相對于累計計提的方式而言,無法實現調節性功能。

相反,累計計提的方式較統一比例在計算或操作時稍等複雜一點,但可以有效落實一些調節的功能。

什麼調節功能或效果呢?

累計計提方式是通過分段的形式計提,可以有兩種方式設計,一是計提比例由大到小設計,即利潤超額部分越多的一段計提比例應該越小;二是計提比例由小到小設計,即利潤超額部分越多的一段計提比例應該越大。兩種方式達到的管理調節效果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1)由大到小的累計計提方式

該方式下,一方面,可以促進目标利潤值的确定更為準确,而不是越小越好。

因為越接近目标利潤的部分計提比例大,同樣的利潤段,若目标利潤值大時,更容易接近目标利潤值,計提的額度會更大。

另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引導穩定的利潤增長,規避短期效應。

因為隻有穩定增長,越利于超額分享絕對額提高,激勵力度更能保障。

(2)由小到大的累計計提方式

該方式下,鼓勵各年度盡量做大超額利潤,超額利潤越多,超額利潤分享額度會越大。

與由大到小的方式比較看,對目标利潤确定的科學性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即目标利潤的确定過程中,需要尤其關注不确定性造成的重大影響,可能出現較大的波動性。

(二)崗位超額利潤分享額

有關崗位超額利潤分享額在《操作指引》中規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經營班子)崗位合計所獲得的超額利潤分享比例一般不超過超額利潤分享額的30%,其他額度應根據崗位貢獻系數或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分配給核心骨幹人才,重點向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和關鍵科研崗位傾斜。”

1.為什麼規定了經營班子的整體比例而沒有規定崗位比例限制呢?

這其實與“價值創造”導向是匹配的。

一是隻要有足夠的價值創造就應該對應多分享超額利潤,不應該僅僅偏向于管理層,更應該有更大的公平性,其他崗位應該同等對待;二是超額利潤分享機制更傾向于一線崗位或員工,尤其是既能夠創造短期價值,還能夠影響長期價值創造的科研人才或科研崗位。

激勵的導向性更為突出明顯。

2.單個崗位或人員并不上限約束,是否應該完全不設約束呢?

類似于超額利潤分享總額度的适度約束性說明,雖然政策上對于崗位超額利潤分享額并無約束,但同樣考慮到激勵的效果,還是應該必要适度的崗位激勵上限約束。

具體的約束水平還是要充分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測算基礎上确定。

具體的約束性基點,同樣可以将崗位分紅有關崗位三分之二的激勵力度作為參考系進行調節确定。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政策上對于超額利潤分享總額和崗位超額利潤分享總額是無上限限制的,即有足夠的空間。

建議企業可以考慮必要适度的進行上限約束,完全是基于激勵的力度、激勵的延續性等激勵效果考慮,同時可以有效規避主客觀不可控因素導緻的目标利潤确定偏差過大,導緻無法控制的預期結果。

基于價值創造,激勵充分,拉開差距;基于有效控制,激勵有度,确保兌現。

編輯丨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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