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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受讓人需要注意自己不能取得專屬于原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是可以向自己主張的。且有的債權根據性質是不可轉讓的,那麼,什麼叫債權受讓人,債權受讓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問題?
網友咨詢:債權受讓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賈熙純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是可以将債權進行轉讓的,轉讓債權的時候需要通知債務人,如果不通知債務人的,債務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是無效的。
債權受讓人是指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債權的受讓方,受讓方承擔債權人的債權,就是新的債權人,有實現債權的權利。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不能取得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即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另外,債權的受讓人應當注意,有些債權是不能夠轉讓的。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類似子女撫養費等;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約定在合同中約定權利不能轉讓的。因此,受讓人在接受轉讓時做好必要的注意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能夠有效的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賈熙純律師解析:
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将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緻,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随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産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将債權作為一項财産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賈熙純律師為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台港澳委員會委員,海澱區宣傳與聯絡委員會委員,本科畢業于211院校,研究生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熱心公益事業,目前服務有三家社區,多家國有及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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