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生涯中,人們或多或少都會遇到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問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原因有幾種:公司領導及管理人員格局不夠,心胸狹隘;公司管理混亂;公司運轉出現問題,資金鍊緊張等等。無論是對方出于何種目的辭退員工,作為勞動者,我們都應該争取自己合法的利益,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力。辭退分為轉正後辭退和試用期内辭退。下面我們具體分析下:
一、轉正後辭退勞動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符合,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由三部分組成:
① 勞動者在職期間當月應發工資;
② 用人單位不是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标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
③ 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内辭退勞動者
試用期内,用人單位提出辭退勞動者,同時勞動者未違反勞動法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需要舉證,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可用。
另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合同沒有單位法人簽字,也沒有蓋具單位公章,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勞動合同簽訂的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無公章無簽字,不代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隻要勞動者提供相關資料,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可以随意開除員工。
除了上述情況外,就試用期内辭退問題,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達成一緻意見,好聚好散,這是最好不過的結果。如果雙方經協商,意見不統一,勞動者可以采取法律保護,争取自己該得的權益,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做一個講理、懂法的職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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