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文學文化研究
文明與文化糾纏不清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在于,許多論者在界定文明時自覺不自覺地使用了文化這一概念。換句話說,盡管文化本身的定義可能與文明相同,卻不妨礙它成為一個界定文明的概念。但用文化來定義文明,勢必産生給文化本身下定義的必要,而對文化的界定似乎又不能脫離對文明的界定。從邏輯上講,這種做法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這其實就是用自身來定義自身。哈佛大學教授塞缪爾·亨廷頓在下有關定義時,就不僅将文明與文化相提并論,而且在邏輯上實際上将此兩個概念用來進行相互界定:“文明和文化都涉及一個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 同樣地,世界體系論乾伊曼紐爾·莫裡斯·沃勒斯坦也用文化來界定文明,即,文明是“世界觀、習俗、結構和文化(物質文化和高層文化二者 — 原作者語)的特殊連結。它形成了某種曆史的總和,并與這一現象的其他類型(即使不總是同時 — 原作者語)共存”。當然,沃勒斯坦所指的文化可能處在比其他學者的文明一詞更低一級的概念層次上。布羅代爾在《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一書中,也把文化看作一種低于文明發展階段的曆史現象,甚至是一種“半文明”。
在一些論者看來,文明與文化的内涵固然有語義上的重合,二者的區别也很明顯。這些論者除了用文明描述現代社會,用文化描述原始社會以外,還在另一種意義上對文明和文化進行區分,即,文明在概念等級上處于比文化更高的層次,亦即,文明包括文化,而非反之。英國宗教社會學家道森就認為,一個文明可能涵括深刻而廣泛的文化分疏或文化多樣性;因此可以在講法國文化、德國文化等的同時,承認它們均屬于一個共同的西方文明。這是一種很有價值的區分,不妨這樣表述:文明是最大的、具有區别意義的生活共同體,在它之上就不存在能夠将它襄括在内的更大的共同體了。文化卻非如此。文化并不是一種最大的、具有區别意義的共同體,因為存在着能夠将它涵括在内的更大的生命共同體。雖然文明與文化在許多情況下有語義重疊,但如果采用道森的區分方法,則它們在概念等級上的重要差異便能凸顯出來。在這兩個詞的所有語義差異中,這種概念等級上的差異也許是最重要的。
在文明哲學家奧斯瓦爾德·斯賓格勒(Oswald Spengler,1880-1936)那裡,文明與文化的關系不同于任何論者。他的文明在發展階段上雖然高于文化,但具有明顯的消極甚至悲觀意味,而且僅僅是在文化或“偉大的文化”發展到頂點後進入衰敗階段,即開始“沒落”之意義上高于文化:“文明是文化不可逃避的命運……文明是發展了的人類的一個種族所能達到的最外在和最做作的狀态。文明是一個結局,是已經形成的東西取代正在形成的東西,是死亡跟随生命,僵化跟随擴展”。這裡,“死亡”、“僵化”是“沒落”的同義詞。雖然斯賓格勒的成名作《西方的沒落》從書名到内容都講的是“西方的沒落”,但他所謂的“沒落”并非通常意義上的衰落,而指的是這樣一種情形:一種文化(特指西方文化)已經達至其内在邏輯所允許其達到的最高狀态,這就是“死亡”或“僵化”的階段亦即文明階段。
文明與文化的最有意思的區分,也許來自美國人類學理論家菲利普·巴格比(Philip Bagby)。他從文明或civilization的詞源學含義出發,認為文明是那種“在城市裡發現的文化”(英語中拉丁詞源的civic 一詞的基本含義跟“城市”密切相關),或這麼一種文化,“在其中,城市被發現了”。采用這一定義,文明将以城市的修建和居住為其本質特征,是一種伴随城市而發展起來的人類生活方式。可是問題立即便産生了:什麼是城市,或者說城市的标準是什麼?一個村子或鎮子顯然不是城市,因為其人口數量太少。那麼究竟需要多少人口,才達得到城市的标準?這裡還有一個人口密度的問題,因為同樣數量的人口如果散布在太大一個單位面積上,就難以确定究竟已形成了城市,抑或依然是農村。每平方公裡必須有一千人、三千人,還是五千人、一萬人,才夠得上城市的标準?限于技術上的麻煩以及曆史資料和考古證據的匮乏,即使能夠硬行規定一個标準,也很難使用該标準進行實際操作,即以之衡量曆史上大量的人口聚居地亦即城鎮的規模。既然如此,文明是否已出現也就很難确定了。
巴格比解決這一難題的辦法很簡單,即,一個人口聚居區的居民中的大部分如果不是直接從事食物的生産,便達到了城市的标準。從直接從事食物生産的負擔中解脫出來,意義之重大,再怎麼估計也不過分。因為這将使該聚居區的居民的勞動專業化,從而使生産力水平明顯提高,獲得超出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剩餘産品,獲得得到較之先前更大的自由,同時使居民們的生活方式變得複雜精緻起來。新獲得的自由可以使居民們外出旅行,進行商業貿易、從事軍事活動,從而将他們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擴展到一個更大的區域。文字雖可能在城市以外的地方産生,卻一定是由城市中的專家加以改進和完善的,因為他們用不着将大部分時間精力花在獲取食物上。甚至系統性的理性思維也隻可能由此産生,因為這種理性思維需要有這麼一個關鍵條件:從事這種思維活動的人們不再受喜怒無常的大自然的直接擺布。由此,巴格比提出了他的文明定義:城市中的文化。而他給出的城市的标準又是:大多數居民不直接從事食物生産。作為人類學家,巴格比認為已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城市的出現恰恰與新的價值觀念和制度建構即新文化的出現同時;城市的出現就是文明的誕生。
巴格比的文明定義固然饒有趣味而且很有價值,卻仍帶有明顯的猜測成份,因為即便使用了“大多數人不直接從事食物生産”這一關鍵尺度,在聚居區的人口規模和密度方面,也很難确立一個無可挑剔的量化标準。既然缺乏一套精确且可行的量化标準,也就難以确定城市是否已然形成;既然不能确定城市是否已然形成,也就難以确定文明是否已經誕生。由此看來,界定“文明”一詞的努力很可能收效甚微。盡管如此,仍然有必要作這種嘗試。在已經有多個論者做了相似工作的情況下,似乎就更有這種必要了。因為不如此,便沒法對他們的工作進行适當的評估,而不能充分理解并恰當評估他們的工作,便難以展開新的論證,或者說這種論證必須在充分理解和恰當評價前人工作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地進行。因此,對文明作一個界定盡管很可能是一件費力不讨好的事,但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也應看到,巴格比的定義即便有明顯的不足,也非其個人原因所緻,而是社會科學的性質本身所緻。事實上,他的文明定義因其内在價值已被其他論者采用,如法國著名史學家布羅代爾在其《文明史》中對文明與文化作區分時,便顯然受了巴格比的影響。其方法與巴格比的方法如出一辄:“‘文化’與‘文明’間這些區别的最顯著的外部特征,無疑是存在着城鎮與否。城鎮在文明中興旺發達,而在文化中則仍處于胚胎狀态。” 布羅代爾在其《資本主義論叢》一書中更是明确表示了對巴格比觀點的贊同:“他(巴格比)在一本頗有見地的書中主張,在談到城市的情形時使用‘文明’一詞,而在涉及尚未城市化的鄉村時使用‘文化’;如果這樣,文明将是一種高級的文化,或者說是文化的高級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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