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的承包期限是多久
1、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産。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确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如何進行土地承包
1、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推薦産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拟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讨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2、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6)違約責任。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承包方會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
對于耕地的承包期限就是以上這些規定,承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使用需求來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在确權時需要對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期限進行認定,如果後期存在土地承包經營上的矛盾和糾紛的,可以協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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