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出售稅務處理? 企業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的稅務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固定資産出售稅務處理?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企業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的稅務處理?
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是指納稅人根據财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轉型前,隻對售價超過原值的固定資産征稅,未超過原值的不征稅。轉型後,銷售固定資産均應征稅,其征稅辦法視情況不同而有區别。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産的銷售,以及企業整體轉讓的固定資産不征收增值稅。
1.銷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産按簡易辦法征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産包括: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産,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産;非正常損失的固定資産;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資産;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固定資産,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銷售其他固定資産視是否已抵扣區别征稅。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産,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産,按照适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産,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産,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産,按照适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固定資産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1.固定資産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複地參加生産過程。
2.在生産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并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态,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将其價值轉移到産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
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産的貨币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于産品的生産周期,而是取決于固定資産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别進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資産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産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産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币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産折舊分期進行的。
“企業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的稅務處理”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好的資料,固定資産一般都比較貴,企業肯定都想發揮固定資産的最高價值,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會計學堂請教我們的答疑老師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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