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如何區别?實踐中,很多人區分不清楚“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之間的差别,甚至認為是同一個意思那麼你知道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嗎?近日,韶關始興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案件,雙方當事人就因“勞動關系”産生了争議,一起來看看吧,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如何區别?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實踐中,很多人區分不清楚“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之間的差别,甚至認為是同一個意思。那麼你知道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嗎?近日,韶關始興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案件,雙方當事人就因“勞動關系”産生了争議,一起來看看吧。
據悉,2012年3月,徐某入職始興某材料公司工作。2015年10月,徐某年滿五十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016年9月徐某與公司簽訂《返聘協議書》,載明:“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簽訂返聘協議後,徐某繼續在該公司工作。2021年8月,該公司出具《返聘人員解除/終止勞務協議通知書》,寫明于2021年8月28日解除雙方簽訂的返聘人員勞務協議,徐某在該通知書簽收回執上簽字确認。8月31日,徐某向始興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後仲裁院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不屬于《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的争議範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2021年年底,徐某将該公司起訴至始興法院,理由是自己自2012年開始入職該公司工作,但公司并未給自己繳納社保。基于補繳社保需要,徐某向始興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确認原告在2012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間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
圍繞雙方的争議焦點或請求,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原告于2012年3月入職,2015年10月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原被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2012年3月至2015年10月。且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告與原告簽訂了《返聘協議書》,故2015年10月起原被告存在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綜上所述,始興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徐某與被告某材料公司在2012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兩者所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卻有天壤之别,混淆或誤用,都可能會對勞動者産生重大影響,廣大勞動者在用工關系中應當予以重視、加以區分,确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就兩者勞動主體的待遇來說,“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社會保險或其他福利待遇;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隻獲得勞動報酬。這是因為,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強制性地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等,這些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規避,與之不同的是,“勞務關系”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的法定義務。本案中的徐某,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随後雙方簽訂返聘協議,确定的是勞務關系,不能一概而論。
【全媒體記者】唐音
【通訊員】李夢華 謝素芬
【作者】 唐音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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