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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鹽的法條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5 04:51:23

關于鹽的法條(法治文化在山西)1

關于鹽的法條(法治文化在山西)2

關于場畦管理。禁垣之内,區池分為三場。東場地氣本厚,上多黑泥,下坐鹽根,糾纏附土,磊塊相連,稱為産鹽之母。西場地氣獨薄,但有黑泥,而無鹽根。中場介于東西之間,近東者似東,近西者似西。清朝初年設三場大使,管理鹽務,但大使沒有級品。到雍正年間,部議認為大使職分卑微,不足以彈壓商戶,酌加為正八品。

三場各自修治鹽畦,為澆曬鹽的場地,鹽畦長寬不一,以埂為界。凡一畦,為一個号,注明商戶名,每号納稅課銀六錠。三場共有畦四百六十五号,額外還有餘畦一百二十一号。

關于鹽引制度。河東鹽法,曆來由商運商銷。鹽商編制有額引、餘引兩種。額引,行銷有固定地區,按其地區人口定量發鹽。餘引,行銷沒有定點,可根據銷售情況,酌量增減。原規定,每一引支給鹽二百斤。雍正三年(1725年),以鹽運途中盤山渡水,折耗甚多,加重為二百四十斤為一引。

鹽引的制度,開創自宋朝,繼及于明朝,曆來有所增減。清乾隆年間,定額達到六十六萬六千九百四十七引。到乾隆後期,産鹽缺額,商力積疲,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經山西巡撫馮光熊奏準,将鹽稅攤歸地丁,所有行銷河東鹽的山西、陝西、河南三省,需供鹽給一百七十三個州、縣,定額為四十二萬六千九百四十八引。除額引外,以餘引彌補額引之不足,實銷實報,餘引累增至二十四萬。嗣後,嘉慶十二年(1807年)複歸商運,酌定額引、餘引共計六十萬五千二百七十九引。

關于法定稅課。鹽法按引納稅。河東鹽商有兩種:一是坐商,二是運商。守場灑鹽者為坐商,領引行銷者為運商。鹽工撈鹽,每日得一引,積四個月得鹽一百二十引,故習慣以一百二十引為一名。每引征銀三錢九分八厘,每名稅銀四十八兩,加以赈濟等款,正稅五十兩,故習慣以一名之稅為一錠。乾隆時額引六十六萬六千九百四十七引,正雜課銀共五十一萬八千一百一十餘兩。

鹽法禁絕了民間的土販,專設商運,無實力的商販告退,有實力的投認。原定五年一更換,重新招商。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巡撫兼鹽政農起,為運鹽業穩定起見,疏請停止年年招商,改變為長商。日久之後,弊端漸多,時有所窮,利有自竭。官長不無應酬,款項繁興,浮費日多。鹹豐二年(1852年),戶部侍郎王慶雲查辦河東鹽務,指出:運商疲累,一在鹽本之巨,二在浮費之多,三在運腳之重。銷鹽本有定價,因運商虧本,不得不增價。鹽貴之故,實際不是缺産,而是因為走私,坐商貪賣走私,擡價居奇。因此确定:白鹽一名,最貴不得超過銀六十兩;青鹽一名,最貴不得超過銀四十兩。

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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