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薪資結構及計算方法?一、21.75與20.83、20.92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hr薪資結構及計算方法?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21.75與20.83、20.92
1、月平均工作日(20.83)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号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法定節假日與休息日是不工作的,故計算出月平均工作日是20.83天/月
2、月平均計薪日(21.75)
年計薪日:365天-104天(休息日)=261天
月平均計薪日:261天÷12月=21.75天/月
法定節假日不工作但是計薪,休息日不工作亦不計薪,所以月平均計薪日為21.75天/月
3. 被修改過的以前的月平均工作日20.92到20.83的來源(已經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号(已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号)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别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号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号)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每月月平均工作日由此前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1天÷12月=20.92天/月
08年之後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10天變為11天,故之前月平均工作日20.92已經為20.83所代替。
二、20.83與21.75如何使用
1、20.83可用于計算綜合計算工作制下的總工時,與标準工時工作制做對比,判斷是否存在加班。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作制一個周期超過标準工作作制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150%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但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的勞動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享受300%加班費,且法定節假日工作不能進行補休。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以一個月為一個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則月總工時為20.83天/月×8小時/天=166.64小時
也就在以月為周期是綜合計算工時制下,每月總工作時間不超過166.64小時,即不存在加班,無需支付加班費,但是當月存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則需要另行支付300%的工資。
2.21.75用于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号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每月月工資計算方法的正誤
以2020年3月為例,3月份共有31天,3月份無法定節假日,休息日10天,工作日21天。
以21.75為當月計薪日,按照
第一種方法:“工資=月薪÷21.75 × 出勤天數”
第二種方法:“工資=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數”
以工資2175元為例,3月份出勤20天,缺勤1天,工資如何計算?
第一種方法:根據勞動部規定,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3月份出勤20天則月工資為20×100=2000元
第二種方法:根據勞動部規定,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3月份缺勤1天,則月工資為2175-100=2075元
為什麼兩者計算不一緻?出了何種問題?如何使兩者計算一緻?
因為21.75屬于年平均下來的計薪日,但是具體到每個月的計薪日均不一樣。
如三月份計薪日為21天并非21.75。
算月工資時,不應當以21.75為月計薪日,應當具體到每月的計薪日予以計算。
以3月份實際計薪日21天計算:
以工資2175元為例,3月份出勤20天,缺勤1天,工資如何計算?
第一種算法:2175÷21×20=2071.4元
第二種算法:2175-(2175÷21×1)=2071.4元
按照21天為實際計薪日,兩種方法計算結果一緻
四、21.75用于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主要用于加班費,年休假工資計算上,而非用于當月發放工資。
法院應用21.75的案例:
故A公司應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為20435元(2778元÷21.75天/月×160天)
故A公司應支付B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應為2554.5元(2778元/月÷21.75天/月×10天×200%)。
案号:(2017)皖01民終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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