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汽車噪聲擾民如何治理?
小區水泵、電梯、變壓器等設施不分晝夜運行噪聲擾民怎麼解決?
交通線路選址建造未避開居民區怎麼辦?
6月11日,市生态環境局相關負責人做客大連新聞傳媒集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聽取市民對生态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和環境訴求。
宋揚 攝
提問&解答
Q1:2022年6月5日,國家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這對市民生活帶來哪些改變?
答:
噪聲産生的源頭多種多樣,有企業生産噪聲、建築施工噪聲、道路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等,為防治噪聲污染,國務院早在1989年就出台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但随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形勢與30多年前相比已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新法的出台确立了新時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總要求,重新界定了噪聲污染内涵,填補了部分噪聲污染行為的監管空白,增加了噪聲污染的防治對象,擴大了法律适用範圍,明确了各部門在各類噪聲防治和監管中的職責,強化了噪聲功能區的統籌規劃和各類噪聲污染的源頭防控、分類防控,對于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Q2:《噪聲法》針對群衆反映突出的部分噪聲污染監管空白,是否擴大了法律适用範圍?
答:
《噪聲法》提出一些新要求
一是明确關于振動的要求。振動是噪聲産生的原因,新法進一步從源頭上防治噪聲污染,增加環境振動控制标準和相關措施要求。
二是調整工業噪聲定義,将“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産生的工業噪聲擴展到整個工業生産活動中産生的噪聲,包括了廠區内移動式設備或其他工業生産活動産生的噪聲。
三是調整交通運輸噪聲定義,增加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噪聲。
四是增加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體育、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的管控。
五是将一些僅适用城市的規定擴展至農村地區。
Q3:市生态環境局主要負責工業噪聲監管,請介紹一下這部分的變化?
答:
主要有三個變化
明确噪聲污染定義内涵,擴大法律适用範圍。
《噪聲法》删除了原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明确法律規範的對象是人為噪聲,不是自然環境噪聲,更聚焦需要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噪聲污染。
同時,重新界定了噪聲污染的内涵,在堅持“超标并擾民”的判斷标準基礎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産生噪聲并擾民”,也納入噪聲污染的範疇,從而解決了部分噪聲污染行為在現行法律中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
針對工業噪聲,《噪聲法》将其定義從工業固定源噪聲擴展為“在工業生産活動中産生的”噪聲,适用範圍更廣,監管更到位。
強化噪聲防控主體責任,築牢污染第一防線。
《噪聲法》明确提出,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并保證排放的噪聲和産生的振動符合噪聲排放标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标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完善噪聲污染處罰機制,加大以罰促改力度。
《噪聲法》對造成嚴重噪聲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增設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的強制措施,并在現行法規的基礎上,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明确其罰款金額最高可達二十萬元。
針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新要求,《噪聲法》明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違反新法規定的,罰款最高可達50萬元,并面臨責令關閉的風險。
針對淘汰落後工藝的新要求,《噪聲法》明确了相應法律責任:如違反新法規定的,不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還面臨停業關閉的風險。
針對涉噪聲企業在排污許可管理和自行監測方面的新要求,《噪聲法》也明确了相應法律責任:如違反新噪法規定的,将面臨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的處罰,以及最高可達二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面臨責令停業、關閉的風險。
Q4:交通線路選址建造未避開居民區怎麼辦?
答:
新法對交通噪聲方面新增了基礎設施選址要考慮噪聲的影響。
例如
新建公路、鐵路線路的選線設計,要盡量避開住宅區;新建民用機場的選址,與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距離要符合标準的要求。
如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标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這對改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居民正常生活環境,有一定的緩解作用。
遠離交通幹線是遠離噪聲的有效措施之一,這也從另一方面提高了相關部門在進行路線規劃時的科學性要求,在實施前須充分考慮到周圍聲環境的影響因素。
Q5:小區安裝水泵、電梯、變壓器等共用設施不分晝夜運行擾民,怎麼解決?
答:
新法明确了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居民住宅區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備,對此類設備需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且必須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标準要求。
明确管理責任人的義務
居民住宅區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标準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标準要求。
第八十四條規定
違反《噪聲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标準要求的;
(二)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标準要求的。
Q6:對夜晚機動車飛車黨噪聲擾民如何治理?
答:
新法增加了禁止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明确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要求使用機動車音響器材要控制音量。
違反規定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Q7:有些建築工地噪聲大或者夜間施工擾民,該怎麼進行處理?
答:
新法對施工噪聲方面新增了以下3大措施
一是明确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要求建設單位将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如果未達國家标準,責令更正,并處以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如不更改,将處以五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二是增加了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的要求,工信部會同生态環境部、住建部等部門,要公布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名錄,并适時更新。有利于對建築物類型進行分類以及明确噪聲可允許值,如超過噪聲排放标準的建築施工噪聲,責令更正,并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如不更改,可責令暫停施工。
三是增加了禁止夜間施工的規定,除非是因生産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的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如無以上情況,出現淩晨或者半夜施工擾民問題,附近居民可通過相關法律渠道進行投訴和維護自己正當權益。
投訴電話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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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吳耀輝
資料:市生态環境局
圖片均為資料圖
編輯:秦龍
校對:鞠傳強 孟穎
主編:單淼
監制:穆軍 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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