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所謂的假按揭,學術上的意思是開發商串通無真實購房意願的購房者借貸申請人,或者獨立僞造購房借款申請人,以虛構購房交易套取銀行個人貸款款,并可能代替虛拟或者不真實的購房借款人歸還貸款的行為。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律師(北京金訴 律師事務所)
什麼是“假按揭”?
所謂的假按揭,學術上的意思是,開發商串通無真實購房意願的購房者借貸申請人,或者獨立僞造購房借款申請人,以虛構購房交易套取銀行個人貸款款,并可能代替虛拟或者不真實的購房借款人歸還貸款的行為。
這個假按揭在學術上的解釋比較長,其實假按揭的目的隻有一個,就是利用假按揭套取銀行貸款來解決資金周轉的問題。[來源于《房地産法研究》] 假按揭呢,常見的手段:有虛拟業主甲簽購房協議,代付首付款或零首付,虛開收入證明,多頭抵押,首付款滾存,在多家銀行重複貸款等。[來源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
假按揭合同有效力嗎?
對假按揭合同效力的認定,需要視不同的情況來定: 在購買商品房過程中,假按揭主要涉及到三個合同:第1個合同是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第2個合同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第3個合同是開發商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 而按揭行為當中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假按揭主要是指購房人或者借款人是虛拟的,不真實的。而合同的效力呢,判斷主要是:
是否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中有一方當事人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或者存在惡意串通都有可能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一開發商與借款人
不管是借款人,還是購房人在假按揭中,因為借款人不存在的真實的購房意思表示,所以開發商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必然無效。
二借款人與銀行
和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需要看銀行對于假按揭行為是否知情,如果銀行不知情,那麼屬于效力待定。
如果銀行是知情的,銀行明知借款人沒有購房意圖,而不禁止發放貸款,甚至幫助操作說明銀行願意承擔此後果,視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真實,那麼合同有效,但是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三開發商僞造借款人簽名
如果是開發商僞造借款人簽名的假按揭合同,因為借款人根本不存在,所以該合同也為無效合同。
四開發商與銀行的擔保合同
開發商與銀行的擔保合同效力問題,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從約定。這裡的主合同是指借款合同。因此,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主要取決于主合同的約定及主合同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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