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難是否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案情介紹】王老76歲,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至2021年間,王老因病住院僅治療費就花了30多萬元王老生育兩子一女,其中大兒子和女兒都比較孝順,但二子王某多年來未盡任何贍養義務王某住醫院期間,大兒子和女兒都積極籌錢,一起分擔醫療費而二子王某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不僅對王老病情不管不問,還不願分擔任何醫療費用王老無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子王某支付贍養費、承擔已花去的醫療費,并分攤以後每年的醫療和護理費用,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生活困難是否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案情介紹】
王老76歲,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至2021年間,王老因病住院僅治療費就花了30多萬元。王老生育兩子一女,其中大兒子和女兒都比較孝順,但二子王某多年來未盡任何贍養義務。王某住醫院期間,大兒子和女兒都積極籌錢,一起分擔醫療費。而二子王某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不僅對王老病情不管不問,還不願分擔任何醫療費用。王老無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子王某支付贍養費、承擔已花去的醫療費,并分攤以後每年的醫療和護理費用。
【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父母與子女是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孩子尚未成年,沒有獲得獨立的生活能力之前,作為父母需要承擔起養育孩子的責任和義務。而在父母年邁,難以自行獲得經濟來源,失去勞動能力之後,作為成年子女,便需要承擔起贍養和保護父母的義務。在贍養父母一事中,不僅需要在經濟上幫助父母過上正常生活,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年生活除了需要正常的衣食支持外,還需要在生活中對年邁的父母盡到扶養和幫助的義務,在精神上也需要對老人有所陪伴,在子女的幫扶下過上幸福的老年生活。
本案中,王老年邁,且失去了勞動能力,那麼作為他們的子女,王某等三名子女均存在贍養二位老人的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任何一個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都有要求其給付贍養費、醫療費的權利。王某作為贍養義務人之一,無論從道義上、倫理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應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與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擔贍養義務。
律師提醒:贍養老人是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積極扶助。當父母年老、體弱、病殘時,子女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如果不承擔贍養責任,構成遺棄罪的,将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世川律師事務所宮祥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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