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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生的嬰兒被診斷輕度窒息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1 06:00:25

3年前,河池南丹的韋女士到南丹縣中醫醫院待産。她提出剖宮産,可醫院認為她有順産的條件未準許。痛了三天三夜後,韋女士足月産下的女兒小佳(化名)卻因嚴重窒息導緻腦癱。

河池市兩級法院最終認定,被告醫院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韋女士各項損失61.9萬餘元。

女子痛了三天三夜,生下的女嬰因窒息腦癱

“小佳快3歲了,還不會坐立、不會說話,吃飯都要人喂。如果可以選擇,我情願不要這筆賠償款,要小佳健康。”8月5日,33歲的韋女士接受南國早報記者采訪時,并沒有打赢官司的喜悅,更多的是對小佳未來的擔憂。

剛出生的嬰兒被診斷輕度窒息(女嬰出生時重度窒息緻腦癱)1

小佳年近3歲仍無法坐立、不會說話。受訪者供圖

韋女士說,

2019年9月29日2時許,懷孕40周的她到南丹縣中醫醫院待産。該醫院認為她各項檢查良好、無剖宮産的指征,完全具備順産的條件。其間,因為疼痛,她提出想剖宮産,但醫院方未同意。

痛了三天三夜,直到同年10月1日15時許,她順産生下小佳。由于分娩時出現肩難産的情形,小佳出生時出現重度窒息,一出生就被送入該院兒科繼續治療。

因病情加重,同年10月3日,小佳被轉入河池市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出院時,院方診斷小佳患有新生兒重度窒息、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等多種疾病。

後因小佳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有異于常人,她便帶女兒到廣西區婦幼保健院就醫,被診斷為:腦性癱瘓。

此後兩年,韋女士一家帶着小佳輾轉南甯多家醫院做各種康複治療,但收效甚微。

女子索賠130萬餘元,醫院辯稱無過錯

韋女士認為,她待産入院時,院方檢查顯示胎兒很健康,小佳之所以患上腦癱錯在南丹縣中醫醫院。2020年7月,韋女士和小佳将該醫院告上南丹縣人民法院,索賠130萬餘元。後經司法鑒定,小佳的傷殘等級為“一、二級殘疾”。

對此,南丹縣中醫醫院認為,該院的診療護理規範,沒有任何過錯。發生肩難産後,他們立即按規範處理。胎兒出生時活力差,院方給予積極的窒息複蘇處理,同時急呼兒科來診協助搶救,曆時15分鐘搶救成功,後轉入該院兒科治療。

法院判決醫院擔責60%,賠償61.9萬元

2021年9月2日,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南丹縣中醫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兒宮内缺氧窒息存在難以完全排除的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10%以下。

剛出生的嬰兒被診斷輕度窒息(女嬰出生時重度窒息緻腦癱)2

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認定醫院的過錯占10%。

南丹縣人民法院認為:

韋女士分娩待産期間,被告未予以電子胎心監護,并根據監護結果分析評估是否存在胎兒宮内缺氧所導緻的胎心率的變化,其診療措施不當;

韋女士發生肩難産時,被告僅當班接生員一人和應求而來的兒科醫師在場,沒有立即召集有經驗的産科醫師、麻醉醫師、助産士和兒科醫師到場援助,做好新生兒複蘇搶救準備,其診療行為與醫院的診療規範不符;

被告無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對新生兒的早期複蘇采取了适當的救治措施等。被告的診療行為與小佳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

南丹縣中醫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其未能正确履行給予原告适當、合理治療的法定職責,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其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韋女士和小佳各項損失61.9萬餘元。

對該結果,原被告雙雙不服上訴至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韋女士認為,醫院方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醫院方認為,他們僅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

該案是多因一果侵權案件,一審法院确定醫方的不當診療行為應占更高比例的原因力,并無不當。

該案肩難産的出現屬無法預測和避免的意外,醫方的診療行為不是直接的加害行為,患者一方要求醫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此,今年5月底,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目前,韋女士已收到賠償款。韋女士說,小佳還将面臨漫長的康複治療之路,她和家人很愛小佳,會用心呵護她成長。

南國早報記者王斯

來源: 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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