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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四大案時間順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05:28:52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懷疑擔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與提刑按察使司趙全德偕同戶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下令調查。

洪武四大案時間順序(洪武四大案郭桓案)1

【朱元璋】

同年三月,禦史餘敏、丁廷舉告發郭桓利用職權,勾結李彧、趙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貪污,其事項有:

一、私吞太平府、鎮江府等府的賦稅,降低朝廷稅收。

二、私吞浙西的秋糧,浙西秋糧本應該上繳四百五十萬石,郭桓隻上繳兩百多萬石。

三、征收賦稅時,巧立名目,征收多種水腳錢、口食錢、庫子錢、神佛錢等的賦稅,中飽私囊。

浙西一地秋糧應上繳450萬石糧食,郭桓與浙西官員上下其手,隻上繳糧、鈔等合計200萬石,郭桓自己收鈔50萬貫,剩餘由當地官員瓜分;應天等五府夏稅秋糧等全部被瓜分,無一粒上倉。

郭桓等人總共貪污兩千四百多萬石糧食,而當時國庫一年收入是2940萬石,數額觸目驚心。


郭恒等人的貪污案為何要擴大到全國呢?

郭桓案暴露出明朝戶口和田地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地方豪強和勳功貴族、各級官吏勾結的亂象。

以富庶的江浙地區為例,自古以來就有“天下稅賦半江南”、“蘇松稅賦半天下”的說法,也是豪強地主數量最多的地區,當地大地主為逃避賦稅,“大率以田産寄他戶”。“他戶”就是明初的勳功貴族。

同時,地方豪強與各級官吏勾結,或通過僞造冊書、謊報災荒的方式,騙取國家救災糧款;或隐瞞田産逃避稅收;或将本應由地主負擔的賦稅轉移至百姓頭上,“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

随着三者勾結程度的加深,一個由勳功貴族、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地方豪強組成的既得利益集團已經形成。

郭桓案”涉案人員中尤其以江浙一帶的大地主居多,因此在追繳贓物錢糧的過程中,江蘇、浙江一帶的豪門大族、地主階級都因此案而破産。

洪武四大案時間順序(洪武四大案郭桓案)2

朱元璋借此案雖然大大的打擊了地方地主豪紳,但是民間豪門破産太多,一時造成全國騷亂,朱元璋為了平息民怨,就殺了“郭桓案”的審刑司吳庸,吳庸算是做了朱元璋打擊地方豪紳的犧牲品了。

“郭桓案”能成為明初四大案之一,主要是此案牽扯人員之廣,上至六部尚書,下至地方小吏、地主豪紳,達數萬人之多。此案的告破除了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外,還打擊和摧毀了功勳、官吏、地主豪紳組成的貪腐鍊,曾經隐瞞不報的土地、人口重新納入政府稅收範圍。而且随着地主豪紳的破産,擴大了自耕農的比重,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也為後來朱棣時的永樂盛世的出現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魚鱗圖冊

從洪武二十年開始,明太祖便先後派遣國子監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處府縣鄉裡“丈地、畫冊”,經理“田賦圖籍”,即在核定田畝的基礎上,制定田籍。

其具體内容為:

  1. 随稅糧多寡定區,設立糧長。以稅糧一萬石為一區,每區設糧長四人,“以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先抓組織落實,責任到人。全國的納稅戶組織起來,實行專人管理,以民(糧長)治民(納糧戶)。這樣朝廷就可以少為征納稅糧之事操心。
  2. 第二,核定田畝,對田土逐丘進行丈量,方圓、坐落,俱令繪成圖冊,各按字号次序排列。圖冊上寫明田主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編類為冊。因為所繪之地冊圖,形如魚鱗狀,故号“魚鱗圖冊”

洪武四大案時間順序(洪武四大案郭桓案)3

【魚鱗圖冊】

凡是典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由官府記錄在籍,有案可稽。田土糾紛因此減少。隐瞞田土、轉嫁稅糧、産去稅存的現象也有所改變。

在編制田籍的過程中,朱元璋還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從實際出發,在土地分配與開發上實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則又靈活多樣。

針對中原地區田地荒蕪數多的特點,命中書省臣議定土地分配辦法,計民授田。

并于洪武三年(1370)五月設立司農司,專門經管河南各處墾田事務。

臨濠地區,以地多閑棄,故驗民丁力,計畝給田,以盡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并。

北方近城地區,因地廣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種,每人給田十五畝、菜地二畝,三年免納稅糧。

當時明确規定:凡由官府資給耕牛、農具者,收其租稅;凡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永遠不納稅糧)。

各地農民生産的積極性得到比較充分的調動,耕地面積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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