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微信推文《當“我們”作為“母狗”出現在朋友圈》引起網友熱議。
據悉,推文中稱,廣東中山大學學生趙某晨私下僞造不雅聊天記錄以及虛假暴露照片,用這些僞造的圖片造謠中傷十幾名同學長達半年之久,嚴重影響對方精神生活和社交狀态,并且污蔑另外一位同校男生。
經珠海警方調查,趙某晨為中山大學某學院學生會主席,并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日前,中山大學發布通報,該學生在朋友圈捏造事實诽謗他人,并給當事人造成了名譽損害,我校對該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據現有情況了解,趙某晨有構成“诽謗罪”的嫌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诽謗罪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趙某晨身為中山大學學生,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其私下僞造不雅聊天記錄以及虛假暴露照片,惡意中傷造謠同校10多名同學,并發布傳播,造成了惡劣的名譽損害,緻使多名學生重度抑郁,嚴重影響受害者精神生活和社交狀态。
诽謗多人,長達半年之久,造成多名同學重度抑郁,難道僅僅行政拘留三日?
恐怕不止。因為“诽謗罪”屬于自訴罪名。如果受害女生認為行政拘留處罰力度不夠,可以一起發起自訴。也就是說,如果罪名成立,趙某晨恐有三年以下的牢獄之災。
另外,上述的“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說,當其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是可以提起公訴的。那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标準有哪些呢?
為了明确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刑事案件适用公訴程序的條件,《解釋》第三條列舉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3、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4、诽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随着事件發酵,并引發廣泛關注,這七種情形中,趙某晨的行為已經屬于诽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以及可能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而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從而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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