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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收益的認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5 03:15:56

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自然人或單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由于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實踐中是一種常見罪名,本文拟就該罪在法律适用中的常見問題予以列舉解析。

問題一: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遊犯罪的範圍是否僅限于侵犯财産類犯罪?

答:從《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罪狀描述上看,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遊犯罪是抽象概括的“犯罪”,其并不限于所謂“侵犯财産類犯罪”。在文理上,凡是刑法規定的犯罪均能被涵括進本罪的上遊犯罪中。

問題二:上遊犯罪尚未依法審判時,能否對有關被告人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處斷?

答: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以上遊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即要求上遊犯罪行為已然構成實質意義上的犯罪,其并不要求必須是已經由刑事判決确認的形式意義上的犯罪。隻要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可構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無需以上遊犯罪是否經過審判為要件。

問題三:上遊犯罪查證屬實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影響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答: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并不以相關上遊犯罪的行為人受刑事處罰為要件。隻要上遊犯罪事實成立,對于掩飾、隐瞞人就有構成本罪的可能。所以,對于因上遊犯罪主體不适格而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時,仍應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對掩飾、隐瞞行為人定罪處罰。

問題四:上遊犯罪行為人在逃的,是否影響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在此情形,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數額應如何認定?

答:根據參考案例1106号“唐某中、唐某波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案”的裁判要旨,上遊犯罪行為人在逃并不影響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就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數額認定而言,一般情況下,由于物價水平處于上漲趨勢,案件被查處時贓物的價格通常會高于行為人行為時的價格,因此依照行為時的價格計算犯罪數額,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刑法評價行為當時行為人的行為這一基本學理(“行為當時原則”)所要求的

但也不能排除部分贓物的價值在案件查處時的價格低于行為人行為時的價格,此時雖然基于“行為當時原則”要求,仍應以行為時的贓物的價格計算犯罪數額,但是當查處時的價格明顯低于行為時的價格的,則應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量。

問題五: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上遊犯罪的量刑如何實現罪責刑相一緻原則的要求?

答:根據參考案例第1098号“湯雨華、莊瑞軍盜竊,朱端銀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案”的裁判要旨所示,當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上遊犯罪均指向同一筆涉案财物的情況下,對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人的量刑必須比上遊犯罪行為人的量刑輕,而且要适當拉開量刑檔次。

問題六:如何認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

答:關于掩飾、隐瞞的“其他方法”的認定,有如下幾個認定、考量要素:

(1)行為人的目的是出于掩飾、隐瞞上遊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涉案的“方法”與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在罪質上具有相當性;

(3)以涉案的“方法”進行掩飾、隐瞞的行為與他人的上遊犯罪行為已被規避或一般情況下可足以規避被司法機關調查、追訴、追繳的結果具有因果關系;

(4)規避結果為行為人所追求或者放任。

問題七:明知是贓物而購買自用的行為能否構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行為人為自己使用而實施掩飾、隐瞞行為的,如齊備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則仍有構成犯罪的餘地。但是對于這種行為如果屬于犯罪情節較輕、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事後有積極退返等行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或僅作有罪宣告而不實際追究刑事責任,或雖然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予以酌情從寬處理。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為自用而購買不以犯罪論處,必須同時具備如下3個要件:

(1)行為人購買贓物的目的是“為了自己使用”,亦即行為人主要是出于生活中使用的目的而購買。通常,購買生産資料、生産設備等并實際用于生産經營的,根據參考案例1097号“湯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案”裁判要旨所示,不能認定為自用,自用的範圍嚴格限于生活用品範圍内;

(2)所購買的贓物的實際價值剛剛達到起刑點(追訴标準),即價值“剛達到”到3000元至10000萬元的罪量數額。所謂“剛達到”并非是指正好達到,而是指不過分超過,例如如果涉案贓物的價值超過前述罪量标準的50%,則明顯不屬于“剛達到”;

(3)行為人具有認罪、悔罪以及退贓、退賠的情形。

作者簡介

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收益的認定(關于掩飾隐瞞犯罪所得)1

王天淳

法律碩士,專注于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金融詐騙、合同詐騙等經濟類、财産類等刑事案件,善于利用法學理論分析處理刑民交叉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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