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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同居的認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4 21:19:05

法律上同居的認定?同居在我國法律、審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較尴尬,由此引發的當事人身份地位、财産分割、子女撫養、侵犯人身權等糾紛也一直是法院審判中的難點所在這些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據哪些法律規定?同居關系又有哪些法律風險?,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法律上同居的認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上同居的認定(什麼是同居同居合法嗎)1

法律上同居的認定

同居在我國法律、審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較尴尬,由此引發的當事人身份地位、财産分割、子女撫養、侵犯人身權等糾紛也一直是法院審判中的難點所在。這些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據哪些法律規定?同居關系又有哪些法律風險?

什麼是同居?法律含義如何?

  同居,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上,随着社會風氣的開放、倫理觀念的轉變,同居作為婚姻關系之外的一種兩性關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屢見不鮮。

  然而,同居在我國法律、審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較尴尬,由此引發的當事人身份地位、财産分割、子女撫養、侵犯人身權等糾紛也一直是法院審判中的難點所在。這些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據哪些法律規定?同居關系又有哪些法律風險?看法官給了哪些忠告。

法律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案例】1998年,王女士與鄭先生同居。2000年,王女士與前夫離婚。2003年,鄭先生出資以王女士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1号房屋。2004年,王女士取得所有權證。2007年,鄭先生與前妻離婚。後王女士與他人交往,2015年鄭先生以雙方為同居關系,1号房屋為雙方共同财産為由将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根據出資情況及王女士的過錯分割1号房屋(房屋歸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鄭先生的實際出資比例給付房屋補償款)。

  王女士辯稱:鄭先生主張的同居期間雙方都在婚姻中,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關系。1号房屋是其購買,房産證也是其名下,故不同意鄭先生上述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先生與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況下同居,基于此種特殊關系,2003年,王女士在購房屋時,鄭先生的出資行為應視為贈與行為,且贈與的是相應的購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權。現購房款已交付,贈與行為已完成,現主張分割房屋的實質是撤銷贈與,因其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同居行為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自願不進行結婚登記而長期以夫妻名義一起共同生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鄭先生主張其與王女士為同居關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資購買的房屋,該主張的成立,須以雙方未婚為前提。若二人同居時雙方各自均有配偶,則無法适用法律規定的同居關系分割共同财産的法律規定。

  在此也建議有關當事人,選擇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護自己以及家人的權益。如果一定要選擇非婚同居的結合方式,那麼雙方在同居之前,必須考慮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訂立“非婚同居協議”,以契約的方式約定同居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産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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