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為了規範住房租賃活動,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實現“住有所居”,《北京市租房租賃條例》帶着衆人的期盼重磅來襲,該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堅持住房租賃管理與服務并重為原則,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購并舉”“職住平衡”等價值導向寫入該條例朝陽法院法官就條例實施後的變化進行解讀,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為了規範住房租賃活動,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實現“住有所居”,《北京市租房租賃條例》帶着衆人的期盼重磅來襲,該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堅持住房租賃管理與服務并重為原則,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購并舉”“職住平衡”等價值導向寫入該條例。朝陽法院法官就條例實施後的變化進行解讀。
亂
象
一
“甲醛房”威脅健康
空氣質量安全不容馬虎
基本案情
董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租期為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月租金5290元,押金5290元,服務費5000元。後董某因不放心該公司所配置的木制家具甲醛釋放水平,向該公司提出更換木制家具,但對方未予同意。後董某委托檢測機構對租賃房屋内甲醛釋放指标進行檢測,《檢測報告》認定租賃房屋卧室和廚房的甲醛指标不符合标準。後董某和中介公司協商解除合同,但未能就合同解除後的損失賠償問題達成一緻意見,董某遂将中介公司訴至法院。案件審理中,中介公司對委托檢測的采樣檢測條件提出異議,同時主張無法排除董某自行配置的物品對甲醛指标有影響,但該公司均未能就前述主張提供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是規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就房屋甲醛是否符合相關标準産生争議,雖經協商解除了合同,但未能就因此導緻的相關賠償問題達成一緻。《檢測報告》雖為董某單方委托出具,但此類檢測具有時效性,中介公司在《檢測報告》作出後未及時提出異議或提出重新委托檢測,故不能僅因單方委托而否定《檢測報告》的效力。中介公司另對檢測條件、檢測标準提出質疑,但未能提供相應反證,故法院對《檢測報告》予以采信。中介公司作為房屋出租方,負有在租賃期限内保持租賃房屋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現《檢測報告》表明租賃房屋存在空氣質量安全瑕疵,中介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該中介公司向董某返還剩餘租金并賠償檢測費用。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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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二
押金難退甚至不退
第三方托管解除擔憂
基本案情
胡某承租劉某的房屋,胡某支付押金後,劉某将房屋交付給胡某,租金分兩次支付,第一次于起租之日支付8個月的房租,第二次交付剩餘4個月房租,但雙方均未留存房屋交付時屋内各項物品及裝飾裝修狀況的證據。合同到期後,雙方因房屋交還事宜産生争議,劉某未退還胡某押金,胡某将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押金。庭審中,劉某辯稱因胡某在涉案房屋中遺留了部分物品,屋内垃圾未清理,櫥櫃門開關不暢,衛生間水龍頭加裝設備等問題,故不同意退還押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現租賃期限已經屆滿,劉某所述屋内遺留物品,房屋内家具、設施存在損壞等問題均非承租人的根本違約行為,胡某遺留物品體積較小、易于清理,水龍頭加裝設備通過簡單拆卸即可複原,櫥櫃門開關不暢可通過調整合頁或阻尼器即可修複,劉某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為其拒絕退押金的理由,故依法支持了胡某退還押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亂
象
三
杜絕“租金貸”套路
高額罰款增強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3日,劉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一年,月租金2050元。合同簽訂當日,劉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首月房租2050元,剩餘11個月房租以租金貸的形式支付,即通過某互聯網信息服務公司的網貸平台貸款22550元,貸款按月分11期償還。2021年7月27日,該互聯網公司在扣除原告貸款的各種費用後,将21197元彙入中介公司賬戶。劉某在該網貸平台上隻還了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為期2個月的租金,中介公司便要求劉某向其給付租金并由中介公司來償還貸款,劉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間的房租。
2021年10月22日,劉某因工作變動與中介公司簽訂了《退租協議》,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于2021年10月22日終止,房屋退租後雙方就該房屋不存在任何未了結的問題。2022年3月,劉某自查個人征信報告,發現其名下存在未結清的貸款,總額22550元,餘額18450元。劉某遂将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租金并支付滞納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達成的《退租協議》表明雙方租賃關系已于2021年10月22日解除,劉某退租後不應繼續繳納剩餘房租貸款。但劉某的個人征信報告證明涉案房屋租金貸款尚未處理完畢,已發生逾期還款情況,現劉某自行還款并承擔了滞納金,中介公司應當退還劉某已經支付租金貸款。關于逾期還款導緻的滞納金損失,因中介公司怠于處理退租後租戶的租金貸款問題,逾期還款導緻的滞納金損失應當由中介公司承擔。
法官釋法
來源:朝陽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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