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特征?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以下簡稱“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監督,對其中确有錯誤的,依法予以糾正在實務中,大家更多聚焦在再審程序,而對其前置程序及案号所代表的含義有所忽視因本文将對不同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通過來源及案号區分,并對其差異及流程進行剖析,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特征?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以下簡稱“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監督,對其中确有錯誤的,依法予以糾正。在實務中,大家更多聚焦在再審程序,而對其前置程序及案号所代表的含義有所忽視。因本文将對不同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通過來源及案号區分,并對其差異及流程進行剖析。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來源的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規定了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其中民事審判監督案件來源可以分為三類,分别是:
1、法院内部監督(民訴法第205條)
2、當事人申請再審(民訴法第206、208條)
3、檢察院抗訴(民訴法第215、216條)
其中,法院内部監督可以細分為本院院長發現,提請審委會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監督;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監督。檢察院抗訴也可細分為檢察院自行發現和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兩種情況。并且,當事人還需屬下列三種情況之一,才可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的,包括: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根據前述來源的不同,法院立案案号也會不同。對于法院内部監督的,法院案号為“民監”;對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院案号為“民申”;對于檢察院監督抗訴的,法院案号為“民抗”。
民監、民申和民抗裁定的異同民監、民申和民抗這三類案号最終作出的均為裁定,且該裁定不屬于可以上訴的裁定。
檢察院抗訴産生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再審的裁定。而因法院内部監督開展的審判監督程序,也基本也會進入再審程序。
但對于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再審,也可能裁定駁回再審申請,還可能由于當事人的原因而終結再審申請程序。
但是不論是民監、民申或民抗,他們的意義均是“決定是否再審”,而非撤銷生效法律文書。
法律分再審階段的流程當已有民監、民申或民抗案号的裁定,裁定指令或決定再審時,負責再審的人民法院将會另立“民再”案号案件,另行組成合議庭對生效法律文書的認定進行重新審理。
民再案件的審理,其流程則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作出級别進行确認的;若生效法律文書由一審作出,則為一審程序;二審作出,作為二審程序;再審提審的,也為二審程序。
對于生效判決的再審很好理解,因為他和原審流程基本一緻。
但若原生效法律文書為撤訴裁定、駁回起訴裁定等,實則再審程序将決定的是“是否撤銷原審裁定”;若撤銷原裁定的,法院同時會裁定指令或決定重審;即重新開始實體審理的一審程序,對于重審的案件因其不屬于再審案件,若二審宣判後不服,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小結司法是争議解決、矛盾化解的最後機制,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司法這道防線的最後一個關卡和最後一個堡壘。正确理解、适用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對于維護當事人權益,實現公平正義都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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