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由于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緻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為大家介紹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實行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原則,其目的在于簡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時得到賠償。
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通稱協商程序或協議程序,即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先行就有關賠償的範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進行自願協商,從而達成賠償協議,解決賠償争議。但是,實行這一原則有一例外,即賠償請求人提出行政賠償時,由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存在,賠償請求可能依附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内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
屬于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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