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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1、2014年7月,南京市下關濱江開發改造指揮部與南京凱進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凱進公司承包南京下關濱江段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觀工程(天環段、輪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觀工程的景觀鋪裝、景觀綠化等施工及保修,合同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暫定14466770元,實際以合同規定的計價方式計算确定。
2、2014年8月,南京凱進公司(甲方)與誠築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協議》,約定甲方将南京下關濱江段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觀工程(天環段、輪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觀工程發包給乙方,承包方式為勞務清工(含輔材),承包範圍為硬質鋪裝、欄杆安裝、土方回填、給排水、小品安裝、種植土回填,工程價款暫定4340031元,凱進公司在政府審計價的基礎上下浮20.5%與誠築公司結算。
3、2015年3月13日,誠築公司(甲方)與張富銀(乙方)又簽訂《工程項目勞務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将涉案工程分包給乙方,合同暫定價為1129847.77元,結算以甲方審核并簽發的乙方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作為結算依據,承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時間、金額及方式按照甲方實際收到業主工程款中的景觀照明、監控、音響、給水安裝款項,扣除管理費17.5%後執行。原告就涉案工程組織了施工。
4、2017年6月22日,南京下關濱江段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觀工程(天環段、輪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20年,經建設單位委托審計确定,南京下關濱江段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觀工程(天環段、輪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觀工程審定價為17443597.99元,其中景觀安裝工程(含安裝工程和給水工程)為1268882.61元。
雙方觀點争執:原告張富銀訴稱,2015年3月13日,張富銀從誠築公司處分包了南京下關濱江段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觀工程(天環段、輪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觀工程中的景觀照明、監控、音響、給水安裝工程(以下簡稱涉案工程)。現涉案工程早己全部完工,并經政府部門審計結束。涉案工程結算價中安裝總價為1172700.65元,給排水總價為96181.96元,工程總價為1268882.61元,扣除管理費17.5%,總價為1046828.15元,目前尚有506828.15元未付。
被告誠築公司辯稱,張富銀并未按約完成全部涉案工程,有部分挖土方張富銀沒有施工,由誠築公司自行組織施工,相應工程款24000元應予扣除。
南京法院觀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本案中,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南京下關濱江段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觀工程(天環段、輪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觀工程已于2017年6月22日竣工驗收合格,距今已經三年有餘,誠築公司應當向張富銀支付工程款。根據張富銀與誠築公司的合同,誠築公司應在建設方審定價确定的工程款中的景觀照明、監控、音響、給水安裝款項,扣除管理費17.5%後執行,而審定價中該部分工程款為1268882.61元,故誠築公司應向張富銀支付工程款1046828.15元。現誠築公司已經支付張富銀54萬元,故誠築公司還應支付張富銀506828.15元。誠築公司抗辯在審定價基礎上下浮20.5%後再下浮17.5%,還應扣除其他稅、費以及甩項工程款和擅自更換材料的差價款,沒有事實依據。
律師總結:甩項工程是指某個單位工程,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圖要求還沒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細目甩下,而對整個單位工程先行驗收。其甩下的工程項目,稱甩項工程。甩項工程中有些是漏項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種材料、設備而造成的未完工程膽有些是在驗收過程中檢查出來的需要返工或進行修補的工程。
因此,出現甩項工程的,業主可以減免與之相對應的工程款,但是要有相應的證據。如本案中,被告方雖然主張甩項工程減免原告主張的部分工程款,但是沒有拿出證據。可見,出現甩項工程,利益相關方要留下痕迹。
一般而言,發包人要求部分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應當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這樣不僅從根本上解決甩項竣工可能出現的糾紛,也保證了施工的合規性,有利于後續維權事宜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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