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采用合夥企業組織形式的一般多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以合夥人為主體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根據其合夥人身份的不同,分别為自然人合夥人和法人合夥人,并依據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不同的分配方式确定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夥企業經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分别确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确定的原則。
按照稅法規定,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人如果是法人或企業組織的,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合夥企業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後稅的原則。
2、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紅利等收益應納稅所得額的确認。即一是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股息、紅利的,需要按照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産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
3、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同分配方式确認的應納所得稅額。即一是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産經營所得,以及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應納稅所得額;二是沒有約定分配比例或約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應納稅所得額;三是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确定應納稅所得額;四是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其全部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将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總之,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夥企業經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在确定應納稅所得額時,以先分後稅和合夥協議等不同分配比例的方式确定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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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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