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4月21日,商丘一網友爆料稱,自己發朋友圈“羨慕人家工資按時發放”,同事評論“我也羨慕”竟被一起開除,在網絡引發熱議。康甯醫養中心開除通報内容為兩名醫務工作人員私自在朋友圈亂發,對公司造成極其惡略的影響,工資結清,予以開除。據康甯醫養中心自稱負責人回應稱确實存在這樣的事,領導刷到朋友圈内容,覺得員工沒有集體性和凝聚力,拖欠工資屬于公司正常現象。企查查APP顯示,該公司有兩條被執行人信息,被執行總金額約47.41 萬
凱蒂看法
這公司居然認為“拖欠工資屬于正常現象”???還要發出一份開除通報,妥妥的勞動仲裁證據。
免費送證據給員工去勞動仲裁,員工拿着這個證據勝率100%
但最令我匪夷所思的是,明明不合法的事情變成了“正常”的事情,那正常發薪是不是就成為了“員工福利”?
堂而皇之說出這樣的話的老闆,我感受到他對于法律的無畏。
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員工有存在以下幾點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員工發朋友圈的行為上看,就是生活中再普通不過的事情,不屬于過失性行為。
即使是公司規章制度上有寫明[員工不能在公開場合下說公司壞話],或者[員工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準時發放工資]等。公司是否能作為依據開除員工,還需要評估在程序上是否合理。
第一,該規章制度的内容和處罰是否合理。但顯然是違背了我們正常的認知,是明顯的不合理。
第二,該規章制度是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讨論決定。
第三,員工是否悉知且簽署了相關文件。
如果以上三點都沒有做到,隻是老闆随便寫的規章制度或者口頭講的話,是不能作為依據去開除員工的。
違法開除員工是需要賠償2N。
但這位老闆可以明目張膽說出這樣的話,說到底還是員工維權成本大于公司違法成本。
根據當地的工資收入,如果員工工資不高,賠償2N可能也隻是3000-4000元,但是勞動仲裁跟公司掰扯至少也得1個月。
再結合這位老闆的德行,沒有2-3個月,這筆錢根本要不到。
複雜的程序以及耗費心思,會令員工心力交瘁,這才是令很多員工退縮勞動仲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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