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及其前身大蒙古國統治者憑借強大武力使疆域東盡遼左西極流沙,北逾陰山南越海表,國土面積達2267萬平方公裡。
就是這樣一個強大的王朝,卻制定出“四等人制度”這樣一個加劇民族對立的政策。中國古代的皇帝常以“子民”稱呼百姓,地方官也被稱之為“父母官”。可見,即使做做樣子,也要表現出“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樣子。
清朝初期,講究“滿漢之分”,甚至規定滿漢不通婚,違者嚴懲,甚至殺頭。但也不曾把人分成等級治理,後期“滿漢之分”甚至成為忌諱之語,康熙在位後就真正的考慮滿漢的問題了,當時滿人不過數十萬,要統管近億的漢人是個大問題,如何搞好一個關系?康熙采取很多相應的措施來解決問題,其中就包括康熙将66歲大壽的宴席設立為滿漢全席,旨在化解滿漢不和,提倡滿漢一家。雍正更是将漢大臣張廷玉視為肱骨,令其供奉太廟。盡管清統治者及滿人心裡仍有“滿漢之分”,但也給予了必要的尊敬與敬意,且尊重并研習中華文化,視作中華一員。
而元朝統治者則不然,将治下百姓分等,毫不顧忌民族對立,甚至蒙金戰争時期,曾打算盡殺漢人,把耕地都變為牧場。
具體有如下表現:
(1)禁止漢人打獵、學習拳擊武術、持有兵器、集會拜神、趕集趕場作買賣、夜間走路;
(2)“殺蒙古人的償命,殺色目人的罰黃金四十巴裡失,而殺死一個漢人,隻要繳一頭毛驢的價錢;
(3)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隻能做副貳;
(4)誰家姑娘出嫁,第一夜必須送給蒙古人;
(5)漢人甚至連姓名都不能有,隻能以出生日期為名。
元朝政府雖然并沒為四等人的劃分頒布過專門的法令,但它反映在有關他們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諸多不平等規定中。
這種“四等人制度”說明元朝統治者隻把自己當客人,而沒有把自己當做統治地區的一份子,甚至前期廢除科舉,直至提倡漢化的元仁宗時才恢複科舉取士。僅至元二十年,江南各族人民起義凡兩百餘起,至元二十六年更增至四百餘起。這種把自己當客人,把統治地區當倉庫随意索取的心态可以說也是導緻元朝速亡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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