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應當具備以下要件:一是該項信息具有秘密性;二是該項信息具有商業利益性;三是該項信息具有實用性;四是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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