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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基礎知識講解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8 00:59:11

保險基礎知識講解?保險合同: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二)保險合同的特征,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保險基礎知識講解?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保險基礎知識講解(保險基礎知識三)1

保險基礎知識講解

一、保險合同的含義、特征和種類(一)保險合同的含義

保險合同: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還具有如下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1.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2. 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3. 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4. 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5.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6.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種類

分類标準

種類

按照合同性質

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是否規定價值

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責任

單一風險保險合同、綜合風險保險合同、一切風險保險合同

按照實際價值

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按照承保方式

指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産方式的改變導緻社會生産、生活遭受損失的風險。

按照保險标的

财産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保險标的:保險标的亦稱“保險對象”、“保險項目”、“保險保障的對象”。它是依據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險标的,在财産保險中是投保人的财産以及與财産有關的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發生的疾病以及退休養老的人;在責任保險中是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要素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1. 保險合同當事人(1) 保險人: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2) 投保人:法人、自然人2. 保險合同關系人(1) 被保險人:指其财産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2) 受益人: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标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标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财産及其相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确定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依據。(三)保險合同的内容

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法律上承認的雙方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通過保險條款的形式來反映。1. 保險條款及其分類(1) 按照保險條款的性質:基本條款、附加條款(2) 按照對當事人的約束程度:法定條款、任意條款2. 保險合同的基本事項(1) 當事人、關系人的名稱和住所(2) 保險标的(3)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于保險标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責任免除:指保險人不負賠償和給付責任的範圍。(4)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期間: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指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起點時間。(5)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作為确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标的的價值。保險金額: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6) 保險費以及支付方法保險費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費用。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保險合同中必須規定保險費的交納辦法及交納時間。财産保險一般在訂約時一次付清保險費;長期壽險既可以在訂約時一次趸交保險費, 也可以在訂約時先付第一期保險費、在訂約後雙方約定的期間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額、遞增或遞減保險費的方法。(7) 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方法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方法即保險賠付的具體規定,是保險人在保險标的遭遇保險事故,緻使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時,依據法定或約定的方式、标準或數額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方法。它是實現保險經濟補償和給付職能的體現,也是保險人的最基本義務。在财産保險中表現為支付賠款,在人身保險中表現為給付保險金。(8) 違約責任和争議處理違約責任: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緻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争議處理條款:指用以解決保險合同糾紛适用的條款。 争議處理的方式一般有協商、仲裁、訴訟等。(9) 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保險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的法律行 為。(二)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1. 保險單2. 暫保單3.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即一種簡化的保險單4. 其他書面形式:如保險協議書、電報、電傳等形式(三)保險合同的效力1.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1) 保險合同的成立: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的條 款達成協議。(2) 保險合同的生效: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對 合同當事人産生約束力。2. 保險合同的有效和無效(1) 保險合同的有效:指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 國家法律保護。(2) 保險合同的無效:指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被國家保護。保險合同無效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确認。

四、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義務的履行1. 如實告知義務2. 交納保險費義務3. 防災防損義務4.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5. 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義務6. 損失施救義務7. 提供單證義務8. 協助追償義務(二)保險人義務的履行1. 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2. 說明合同義務3. 及時簽單義務4. 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密義務

五、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和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1.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1) 保險人的變更(2)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2. 保險合同内容的變更(1) 保險标的的數量、價值增減而引起的保險金額的增減;

(2) 保險标的的種類、存放地點、占用性質、航程和 航期等的變更引起風險程度的變化,從而導緻保險費率的調整;(3) 保險期限的變更;(4) 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職業、居住地的變化等。(二)保險合同的中止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三)保險合同的終止1. 自然終止(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2. 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3. 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4. 因保險标的全部滅失而終止5. 因合同解除而終止(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裁決解除)

六、保險合同的解釋與争議處理(一)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

1. 文義解釋原則: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并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2. 意圖解釋原則: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3. 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原則;4. 批注優于正文,後批優于先批的解釋原則;

5. 補償解釋原則: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内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内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

(二)保險合同解釋的效力

1. 有權解釋: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其解釋可以作為處理保險合同條款争議的依據。

2. 無權解釋: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除有權解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對保險條款的解釋均為無權解釋。

(三)保險合同争議的處理方式

1. 協商:求大同存小異

2. 仲裁:居中調解

3. 訴訟:保險糾紛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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