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可降低施工用材質量嗎?問:某工程為使用财政資金安裝工程的主材、設備等招标時未指定品牌若施工過程中,甲方指定品牌,是否可以按照品牌價格調整材料價格?若可以,怎麼完善調整程序?,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甲方可降低施工用材質量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問:某工程為使用财政資金。安裝工程的主材、設備等招标時未指定品牌。若施工過程中,甲方指定品牌,是否可以按照品牌價格調整材料價格?若可以,怎麼完善調整程序?
答:這是一個關于指定供應商品牌的案例,結論肯定是可以按照品牌價格調整材料價格的。《民法典》第774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一般來說承包人是可以包工包料的,同時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賺取材料費。
關于發包人指定材料品牌,《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标準;這是當發包人指定材料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法律後果,但是沒有規定變更估價的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8.2關于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部分規定,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标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産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産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産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材料在招标時不是暫估價項目也沒有指定品牌,承包人在之後是可以拒絕發包人指定材料或指定品牌的,承包人拒絕也就意味着雙方要經過協商一緻才可以變更合同,如果承包人不同意自然可以不變更合同,仍按照原合同中約定的方式進行采購。隻是實踐中一般承包人也不敢拒絕,所以就隻能根據《民法典》第543條規定,雙方協商一緻變更合同,通過簽證走變更估價程序了。
總結來說,如果沒有在招标工程量清單中表明指定材料品牌,實際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再要求指定品牌,施工單位是有權拒絕的。本來承包人在投标時就考慮到所選擇材料的價格因素,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投标報價,這是承包人可以盈利的地方。所以如果履行過程中發包人指定品牌,這對承包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除非發承包方達成一緻意見,否則施工單位有權拒絕購買發包人指定的材料品牌。
好啦,以上就是今天的案例分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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