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形資産評估和估算稅收攤銷收益(TAB)時,需要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無形資産預期收益采用稅前收益或者稅後收益對評估結論沒有影響,但是在實務操作中應該注意預期收益的“口徑”與折現率的“口徑”要保持一緻,這裡“保持一緻”的含義包括:
(1)如果無形資産預期收益預測口徑為利潤口徑;則折現率也應該是利潤口徑;
(2)如果無形資産預期收益預測口徑為現金流口徑;則折現率也應該是現金流口徑;
(3)如果無形資産預期收益預測口徑為稅前(或者稅後)收益流口徑;則折現率也應該是稅前(或者稅後)收益口徑;
(4)如果預期收益考慮預期物價因素,則折現率估算也應該考慮預期物價因素;
2.TAB計算公式中的r取值的選擇問題
稅收攤銷收益(TAB)計算公式中r取值存在兩種選擇:其一是選擇無形資産評估中所采用的折現率,也就是标的無形資産的折現率;其二是選擇無形資産受讓方會計主體整體折現率,也就是會計主體的加權資金成本(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or WACC),當然這裡的WACC是稅後的WACC。
國際評估準則(2017)《無形資産準則》110條中規定,實務中在計算TAB時,使用合适的折現率存在差異,評估師可以采用下面的任何一種:
(1)标的資産所在企業适合的折現率,如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這種觀點的支持者認為,由于攤銷可以用于抵消企業收入産生的稅收,應該采用适用于企業整體的折現率;
(2)标的資産适合的折現率(即評估标的資産時使用的)。這種觀點的支持者認為,評估中不應該假設标的資産的所有者已經運營标的資産并可從中單獨獲取收入,因此計算TAB時使用的折現率應該和評估标的資産時使用的一樣。
我們認為選擇标的資産所在會計主體企業适用的折現率更好一些,我們的理由是我們認為TAB的風險與企業經營現金流的風險更接近,與無形資産的風險并不直接相關。無形資産的投資風險實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無形資産在受讓方經營可以獲得預期收益的風險,其二是如果無形資産經濟壽命提前終止不能持續使用的風險,而TAB僅包含無形資産投資的第一種風險,也就是無形資産在受讓方經營可以獲得預期收益的風險,實際并不包含無形資産投資的第二種風險,事實上無形資産經濟壽命提前終止,也就是無形資産報廢後,如果賬面價值尚未攤銷完,隻要企業持續經營,并不會改變稅收攤銷收益(TAB)的持續獲得收益,因此隻要無形資産的受讓方可以持續經營,稅收攤銷收益(TAB)就可以持續發揮作用,因此稅收攤銷收益(TAB)的風險應該與無形資産受讓方的WACC更為接近,因此稅收攤銷收益(TAB)估算公式中的r應該選擇WACC更為合理。
3.實務中我們評估無形資産的目的和情況有很多,例如:如果無形資産的購買方是公司制企業,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相關經營收益需要計繳企業所得稅,但是也可能購買無形資産的企業是個人企業,不需要計繳企業所得稅,而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财務報告目的的評估中也會存在某些情況,計量單元并不是一個公司制的企業,而是一個業務資産組(CGU),在業務資産組層面上也沒有計繳企業所得稅問題,因此對于類似這樣的購買者實際無法估算無形資産的稅後收益,我們建議在無形資産收益法評估實務中應該盡量采用稅前收益,這樣可以避免考慮稅收攤銷(TAB)的問題,對評估結果也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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