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領導發生不愉快被開除?員工張某被公司單方辭退,理由之一為他與同事私聊時稱公司領導為“老太太”本案經勞動仲裁,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7萬餘元,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跟領導發生不愉快被開除?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員工張某被公司單方辭退,理由之一為他與同事私聊時稱公司領導為“老太太”。本案經勞動仲裁,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7萬餘元。
2020年2月,張某入職某公司任後勤部門經理,公司向其發放了《員工手冊》。《員工手冊》結合員工的各種違紀行為的情節嚴重性程度,将懲戒措施由輕到重依次劃分為:甲、乙、丙三類。
2021年2月,張某通過微信與下屬小胡私聊安排部門工作時,說了一句:“我覺得(臘月)三十很重要,園區還不知道老太太出什麼幺蛾子呢。”之後,該聊天記錄被小胡截圖發送到公司微信群中。張某在微信私聊中所稱的“老太太”,指的正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2021年3月11日,張某與小胡因請休假問題爆發肢體沖突。公安機關對小胡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次日,張某收到公司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通知書中載明,張某與小胡發生較為嚴重的語言及肢體沖突,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應被即時開除,并不獲發任何補償。
通知書還稱,張某在與下級溝通工作的過程中,“對公司上級領導使用不當言論及稱呼”,“不具備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員所應具備的素養及專業……該行為同樣違反《員工手冊》中的乙類過失”。公司通知張某于2021年3月12日起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張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仲裁認為公司解除行為違法,裁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雙方的争論焦點最終集中在公司是否可以因張某在微信私聊中稱呼上級領導為“老太太”而被解雇。
法院認為,判斷公司以張某私下稱呼其法定代表人“老太太”為由辭退的做法是否合法的關鍵,在于該行為是否達到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程度。就此問題,應結合張某的工作崗位和地位、張某的言論内容、張某的言論的發表環境、起因和發表範圍、張某的言論是否造成不良影響及其嚴重性程度等因素進行分析。
從工作崗位看,張某的工作崗位不屬于高級管理人員,其言論的權威性、影響力和影響範圍均相對較小。從其言論内容看,“老太太”一詞并不具有貶低或侮辱性的含義。而結合該詞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齡情況,亦不足以認定張某使用“老太太”一詞稱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義。
從張某發表相應言論的語境來看,其當時是在與小胡進行單獨溝通,雙方談話的氣氛比較寬松、用語比較随意,對張某的相應行為予以嚴厲處分,顯然屬于反應過激。張某發表相應言論的範圍僅限于其與小胡之間,屬于比較私密的範圍,在相關言論未公開發表的情況下,其影響範圍極其有限。就小胡将相應聊天内容截圖發送到公司微信群将相應影響擴大一事,張某并無過失,相應責任不應由張某承擔。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的規定,張某的相應行為并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亦不能舉證證明張某的相應言論産生了不良影響,故公司基于張某的相應言論對其解除勞動合同,顯然事實依據不足。
結合上述情況,法院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7萬餘元。宣判後,張某和公司均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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