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我國企業職工喪葬撫恤金制度從老辦法直接過渡到新辦法,統一了全國性政策,明确城鎮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發基數,分在職和退休計發撫恤金發放月數。近日,一位企業在職職工家屬留言于我,咨詢到:“在職參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足5年,之前有3年6個月軍齡,10月份因病死亡後可以領取幾個月的撫恤金。”實際上,本次職工喪葬撫恤金改革重點是撫恤金制度改革,因人而異發放撫恤金月數,也就是月數與繳費年限、退休年限進行挂鈎。
社保
為了幫助企業職工理解發放月數和繳費年限、退休年限之間關系,我們首先列出撫恤金計發新辦法,接着解讀撫恤金計發細則的2個注意事項,最後分别舉出在職和退休2個撫恤金月數計發案例。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每領取1年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我們根據新辦法撫恤金解讀細則來看,有2點需要注意,一是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比如說軍齡、公派留學年限、下鄉知青年限等;二是繳費年限不足5年是一道“門檻”,什麼意思呢?我們自然會想到撫恤金是長繳多得,繳費年限越長發放月數越長。但是為了公平起見,設置了5年“門檻”,也就是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喪葬撫恤金标準不得超過個人繳費之和,換句話說就是累計計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和。
社保繳費
在職撫恤金發放月數計發企業職工在職死亡,撫恤金發放月數直接與繳費年限單挂鈎,即規定了計發下限3個月标準又規定計發上限24個月,同時強調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喪葬撫恤金标準不得超過個人繳費之和。換句說,就是“一個下限,二個上限”。
案例1:一位在職企業職工繳費15年3個月,之前有3年7個月的軍齡。因病死亡後其遺屬可以領取多少個月撫恤金?首先我們要承認軍齡視同工齡,也就是累計工齡18年10月。工齡滿15年,發放月數9個月,繳費15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工齡18年代表着可以領取12個月,10個月工齡,意味着滿1個月不足12個月,發放月數均增加1個月,所以說其遺屬可以一次性領取13個月撫恤金。
退休撫恤金發放月數計發企業職工退休死亡,撫恤金發放月數與繳費年限、退休年限進行雙挂鈎,相對于在職人員,計發月數比較複雜。
案例2:一位企業退休,2021年3月退休,工齡32年4個月,2021年12月因病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多少個月撫恤金?工齡32年4個月,按照30年計算,根據以上撫恤金計發月數規則,在職時發放月數24個月,由于領取養老金為9個月時間,不滿12個月,發放月數不減少1個月,忽略不計,所以說其遺屬可以一次性領取24個月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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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企業職工去世,可以領到2筆錢,一筆是喪葬費,2個月标準,人人都一樣;另一筆是撫恤金,發放月數不一樣,分在職和退休2種發放月數,具體計發月數,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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